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
穗府办〔2014〕6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的有关部署,市法制办牵头对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审查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审查,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实施:
一、凡未纳入《目录》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其单独作为技术审查事项实施;凡《目录》中规定由社会机构承担的技术审查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技术审查机构。
二、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新增、调整的技术审查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审查、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 部门 | 技术审查事项的名称 | 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 技术审查的法定依据 | 审查内容 | 技术审查 的机构 | 审查机构 资质条件 | 审查时限 (工作日) | 是否向 企业收费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建议书评审 | 行政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内容) | 1.《国务院关于体制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投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穂府办[2004]15号)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材料备齐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材料备齐后13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 | 市发展改革委托的单位 | 具备相应行业技术资质。 | 10 | 不收费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行政审批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的内容) | 1.《国务院关于体制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投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穂府办[2004]15号)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材料备齐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材料备齐后13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 |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含建设条件的审查,技术方案比选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 市发展改革委托的单位 | 具备相应行业技术资质 | 10 | 不收费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绕评估文件评审 | 节能审查的内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节绕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绕评估文件后,受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绕审查的重要依据。 | 项目能源消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 | 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工程咨询资质 | 登记表5报告表10报告书15 | 不收费 |
4 | 各区、县级市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评审 | 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规定。 | 施工是否影响管道安全 | 相关专家 | 20 | 不收费 | |
5 | 市财政局 |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 财政投资项目核算、预算和结算批复的前置条件 | 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2.《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是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核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照依据。 | 1.项目核算、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市编办批复的三定方案,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 核照《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时效 | 不收费 |
6 | 市规划局 | 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仅限于发生变化的情形)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2.《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其中建设用地红线图中应当界址坐标应当采用国家坐标和广州坐标标注,无现状地形图或现状地形图未更新的,应当经现场放线核实确认。 | 1.已有地形图测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在地形图上叠加规划要素,2.已有地形图测图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实地核查对地形地物发生变化部分进行修测,在更新后的地形图上叠加规划要素,3.用地位置未有地形图的,实地进行地形图的测量,在测量完成后的地形图上叠加规划要素。 | 社会机构 | 其有乙级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规划测量资格证书 | 10-15 | 收费经省物价局核准,国家测绘局2002年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7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其有相应测检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2.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小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其有相应测检资质的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市测量单位接到测量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 | 1.现状地形图及建筑主轴线剖面图;2.平面位置关系图3.建设工程现场放线4. 建设工程现场放线测量册制作5.对项目现场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其核查意见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社会机构 | 其有乙级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规划测量资格证书 | 5-15 | 收费经省物价局核准,国家测绘局2002年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8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其有相应测检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2.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小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其有相应测检资质的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市测量单位接到测量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 | 1.现状地形图及建筑主轴线剖面图;2.平面位置关系图3.建设工程现场放线4. 建设工程现场放线测量册制作5.对项目现场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其核查意见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 其有乙级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规划测量资格证书 | 7 | 不收费 |
9 | 市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 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关测检资质的单位出其测检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2.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竣工图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等材料,委托其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出其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覆土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 1.现状地形图竖向标高;2.平面位置关系图3.用地范围内的总建设规模4.每核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每层建筑面积、每层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总高度和每层高度层高度5.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6.道路宽度;7.绿地面积8.停车位个数9.竣工图现场核对情况1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册制作;11.对项目现场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其核查意见;1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社会机构 | 其有乙级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规划测量资格证书 | 5-15 | 收费经省物价局核准,国家测绘局2002年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其中,现场技术核查工作(即第11项)不收费 |
10 | 市国土房管局 | 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其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 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社会机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11 | 市国土房管局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审查 | 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第十六条: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虾类要求:(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二)有关图件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其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围图)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进行审查 | 市房地产测绘院 | 测绘产品质检机构 | 3 | 收费按规定收费 |
12 | 市建委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行政备案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其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低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社会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确定的审查机构。 |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为5个工作日 | 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省物价局粤价[2011]88号文件、市物价局穂价[2011]126号文件确定 |
13 | 市建委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2.《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要求,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下放到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从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 | 审查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是否满足要求。 | 市建委组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 | 20 | 不收费 | |
14 | 市交委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是否符合或满足国家、省和市先行有关公路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等内容 | 社会机构 | 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咨资质 | 5 | 收费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规定进行收费 |
15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第五项: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其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设施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 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7 | 收费《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 |
16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四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提交“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其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对新建防雷设施进行跟踪检测 | 社会机构 |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8 | 收费《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 |
17 | 市气象局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条第三项:防雷装置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对涉及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社会机构 |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18 | 收费《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 |
18 | 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内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4995年第5号制订,水利部令2004年24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的要求。 | 市水务局或委托市水土保持监测站 | 10 | 不收费 | |
19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 | 取水许可审批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报告书,由其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3.取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 有关专家和单位 | 10 | 不收费 | |
20 | 市安全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 | 《危险化学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社会机构 | 其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21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其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社会机构 | 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2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 | 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3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其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其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社会机构 | 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4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 | 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 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5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其有相应资职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社会机构 | 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6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 验收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其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社会机构 | 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7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批的前置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减少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 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 20 | 收费市场定价 | ||
28 | 市民防办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人防专项验收备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 1.《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38号)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委托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2.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38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的复印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 社会机构 | 其备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 | 7 | 收费1.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88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3.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穂价函[2011]725号)标准: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工程总造价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计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标准设计费6.5%计算。 |
29 | 广州港务局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的内容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其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 1.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2.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 社会机构 |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 20 | 收费市场定价,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 |
30 | 广州港务局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以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 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以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 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 社会机构 |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 20 | 收费市场定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
31 | 市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节 |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市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技术审核。 | 市环境技术中心 | 15 | 不收费 | |
32 | 市公安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爆破作业的前置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证审批表》及下列材料(五)安全评估单位出其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社会机构 | 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15 | 收费市场定价 |
33 | 市卫生局 | 出其大型公共场所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 | 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粤卫[2011]150号)第七条: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二)其备相应专业技术机构出其卫生学评价报告。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 | 社会机构 | 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 0(大型项目20个工作日) | 收费市场定价 |
34 | 市卫生局 | 出其大型公共场所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 | 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 1.《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粤卫[2011]15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其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其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 | 社会机构 | 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 10(大型项目20个工作日) | 收费市场定价 |
35 | 市卫生局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 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 社会机构 | 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 10(大型项目20个工作日) | 收费市场定价 |
36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 初步设计审批的内容 |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等。 | 机关专家 | 1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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