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测绘电〔2012〕4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属测绘单位:

测量标志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多次开展测量标志调查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由于调查工作不够全面,没有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全省测量标志的保存情况仍未全面掌握。为进一步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维修、使用和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测量标志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测量标志是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定位起算基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均负有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职责,具体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测量标志普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二、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并全面普查

各市要按照《广东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下称《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负责普查工作人员,组织落实本市各县(区、市)的普查工作。测量标志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普查范围、内容进行全面普查,做到不漏一点、核实清楚、真实可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普查。各市的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厅基础测绘处。

三、补充完善已调查测量标志资料

2010年至2011年,各市按省厅要求开展了一次测量标志调查,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上报了《测量标志基本情况调查表》,但缺少单个测量标志的详细信息。为避免重复工作造成浪费,各市、县要在上次已查到的标志的基础上,对每一个点补充填写《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补绘点之记并拍摄测量标志的远景、近景及标石正面三张照片。2010年至2011年未开展调查或调查工作不到位的市,应尽快组织补查。各市应按照《方案》要求将已查清或补查的成果资料收齐,于2013年3月底前上报省厅。

四、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

此次普查结束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每半年巡查一次。为使省级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加全面和完善,各市、县自行建立的测量标志情况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上报省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规定,我厅决定全面开展一次测量标志普查。根据我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历年来对测量标志调查的成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测量标志普查的必要性

测量标志是国民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空间位置定位的基准,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难免会对测量标志造成损毁或破坏,损坏情况较为严重。为准确掌握现有测量标志的情况,对下一步的维修、保护、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全面开展一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对我省测绘工作乃至国土资源管理、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测量标志普查是一项基础工作,全面普查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巡查机制,必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测量标志普查的范围与内容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施测和复测了大量的各类控制点,并埋设了相应的测量标志。随着大地测量技术的发展,各个时期、各种类型、各种等级的控制点使用次数差别很大,有的控制点(如军控点)十几年都没用到。这次普查工作按照轻重缓急、有所侧重的原则进行全面普查。

(一)广东省大地测量成果数量(馆藏资料)

1、水准点统计表

2、GPS点统计表

3、GPS点统计表

(二)普查范围:

1、国家等级的Ⅰ、Ⅱ、Ⅲ、Ⅳ等三角点;

2、GPS - A、B、C、D 、E级点;

3、国家等级85高程的Ⅰ、Ⅱ、Ⅲ、Ⅳ等水准点。

56高程水准点和军控点暂不列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1、地面标志(竖立在地面上的钢质、木质结构的觇标和混凝土指示桩、碑、天文墩)的完损情况。

2、地下标志(三角点、GPS点标石、水准点明标、暗标)及中心标志的质料(瓷、铁、铜等)完损情况。

3、占地面积:区分有觇标和无觇标占地面积。

4、权属及地类:调查测量标志占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类别区分:宅基地、自留地、责任田、草地、土堆、山地、荒地、建筑物等。

5、测量标志规定占地面积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情况,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架设高压线、建房等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本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三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厅负责全省测量标志普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全省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技术规程培训、指导协调、检查验收和省级统计汇总;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范围内国家Ⅰ、Ⅱ等三角点,85高程的Ⅰ、Ⅱ、Ⅲ等水准点,GPS - A、B、C级点的普查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详细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和市级统计汇总;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国家Ⅲ、Ⅳ等三角点、85高程的Ⅳ等水准点、GPS - D、E级点的普查工作。

测量标志普查主要工作包括:确定标志点位,检查标志现状,提出受损标志的处理意见,点位照相(远景、近景、标石正面各1张),填写《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附表1),重新绘制点之记,检查验收和统计汇总。

四、普查方法

(一)准备工作

三角点、GPS点、水准点点位分布略图、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普查登记表、照相机、基本的绘图工具等准备工作。

(二)技术培训

测量标志普查技术培训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凡参加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普查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培训采取讲课与实地操作相结合的方法,使普查人员都能熟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掌握普查工作方法和要领。

(三)普查登记

1、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的原点之记,实地核对,逐项填写《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

2、若点位情况无变化,可用原点之记;如点位情况发生变化,应在现场用铅笔重新绘制点之记,并在点之记备注栏注明何年何月重绘点之记。所有点位均需拍摄远景、近景标石正面3张照片,照片要编号,并在背后注明:××县××镇××村(××市××区××街)+点号。

3、对已破坏的点,需注明破坏原因。

4、对于难找的点,要充分发动群众,询问当地年长者,反复查找,做到水落石出;经反复查证确实找不到的点,应将调查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

五、其他普查成果的利用

2010至2011年,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要求,我省部署开展了一次测量标志调查,各市县取得了初步调查成果;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黑龙江、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该项任务,对我省一、二等水准路线进行调查、补埋和观测,取得了一些成果;今年我省地质测绘院组织开展珠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和雷州半岛地区的水准点进行了调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以上三项成果对我省全面普查测量标志将有很大帮助,为避免重复工作,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它们。利用的方法是:

1、省地质测绘院、黑龙江和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调查成果由省厅测绘处负责收集,交由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在测量标志点位分布略图上标注,注明其保存情况。

2、各市县的调查成果由各市县按照上述“普查登记”的要求完善资料,每个标志填写一张《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补绘点之记、拍摄三张照片。国家Ⅰ、Ⅱ等三角点;85高程的Ⅰ、Ⅱ、Ⅲ等水准点;GPS - A、B、C级点的资料上报省厅,其余资料由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存留。

3、2011年未开展调查或调查不到位的市(见附表3),应认真组织补查。

4、省市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上述调查成果逐个标志加以分析,调查准确、资料齐全的,直接利用,不再普查;资料不齐全的,补齐资料;不能确定的,安排实地核实。

六、时间安排

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从2012年11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完成,历时一年。具体安排如下: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完成技术培训和准备工作。省厅收集省地质测绘院、黑龙江和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普查资料,各市、县整理2010至2011年的调查成果,并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完善资料。

2013年4月至7月:省、市、县三级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2013年8月至9月:省、市、县三级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2013年10月:成果汇总。

七、检查验收

(一)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把关,防止遗漏和工作走过场;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普查资料内业进行100%检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重点是有疑问或未找到的控制点。

(二)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国土所上交的普查资料是否齐全,普查内容有无遗漏,均必须全面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较大、填写不详的资料或点位情况不明的点必须赴现场复查。

(三)各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厅负责组织验收。

八、成果汇总

(一)每个测量标志的普查成果:

1、《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一张;

2、点之记一张;

3、远景、近景及标石正面照片各一张,共三张;

4、损坏或未找到的标志情况说明一份。

国家Ⅰ、Ⅱ等三角点;85高程的Ⅰ、Ⅱ、Ⅲ等水准点;GPS - A、B、C级点的2010至2011年的调查资料或补查资料于2013年3月底前上报省厅。

(二)各县(市、区)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广东省测量标志普查统计表》(附表2),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上述二项资料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市为单位,于2013年10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全市汇总材料(材料类型同上)。

九、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

此次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本级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其纳入“金土工程”信息系统之中,定时巡查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省厅根据各市报送的测量标志普查资料,构建全省测量标志统一监管体系,解决测量标志管理点位查询难等问题,实现测量标志管理信息化,夯实我省测绘工作基础。

附件:1.测量标志曾查登记表

2.各市已查清的测量标志数量统计表

附表1:

测量标志普查登记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普查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表2:

广东省测量标志普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县局、市局、省厅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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