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信用等级评定
五、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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