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4〕6号

市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堤围防护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我市出台堤围防护费改革政策前,必须严格执行粤价〔2013〕223号关于下调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广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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