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明确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抓紧落实

《办法》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监测制度和监测站点建设、设施保护、信息报送、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程序和职责,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办法》提出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底前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方案并报部,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监督检查和经费筹措等内容。

二、全面落实地质环境监测各项制度,加强监管

(一)编制规划,科学部署。按照《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基期为2014年12月底。

(二)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加强网络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根据当地的地质环境背景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调整和优化监测站点布局,合理配置监测点站的人员和相关设备及场所。要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对地质环境状况的及时、有效监控,提高监测能力。

(三)建章立制,加强监测设施保护。按照《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本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登记、造册工作,及时掌握监测设施的分布、运行维护等基本情况。制定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明确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对象、责任主体、保护措施等,加强监测设施保护。

(四)做好监测信息报送、发布,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状况,建立和完善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汇总分析、查询、报送、发布形式及程序等内容,构建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和应急处置体系。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同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高为经济社会服务的能力。

(五)开展岗位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技能。按照《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监测队伍专业技能。

(六)建立和完善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和修订工作,尽快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站点、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等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监测的标准规范体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内的地质环境监 测标准和规范。

(七)统筹落实监测经费,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确定的任务并结合本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地质环境监测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办法》实施效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办法》实施中的问题,保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进展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定期组织对各地的《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予以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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