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完善征收手续的审查报批行为,加快审批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上报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包含请示件在内的有关材料(即《实施意见》附件6要求的材料)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一式三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发展改革委(一份)。

  二、“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按照职能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为建设用地;改造涉及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是否已按协议兑现征地补偿安置;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改造是否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政策如要求举行听证,是否有听证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是否纳入改造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改造涉及的房屋是否已经确权、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改造是否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符合产业政策。

  省监察厅负责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配合审查“三旧”改造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审查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综合提出审查意见再书面征求省监察厅、财政厅意见,省监察厅、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有关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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