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报批方式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解决“三旧”改造项目报批耗时较长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三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我省“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报批方式调整如下:

一、简化程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于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实际使用的历史用地,在完善征收手续时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实施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不再作为省级审核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上报改造方案及相关材料时,主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一式三份)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

二、并联审批。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规定的职能分工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并送交省国土资源厅;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件处理,并将情况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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