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

穗字〔1984〕40号

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各局、总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市各部、委、办:

  最近,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侨房政策的通知》(粤发〔1984〕24号文件),重新明确规定了各项侨房政策,提出了限期清退侨房的时间和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各级党、政部门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并从思想上、组织上、经济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以加快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步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限期清退“文革”中被挤占、接管的侨房。

(一)我市目前掌握尚未退还被占的侨房有二百四十三户。为了保证在今年底前全部清退,凡是有建房的系统、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必须优先用于落实侨房政策;有些单位需要购买房屋解决落实侨房政策的,由市建委在统建的房屋中拨出供应;经查明单位确实无力建房、购房的,由市计委在今年的建房投资中拨款解决。各系统对退还被占的侨房要包干负责到底,定出计划,限期今年底前全部落实。占住户所在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及早做好占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对已安排房屋仍占住不走的,要采取有力措施,是党员、干部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那些蛮不讲理,影响很坏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搬迁。

(二)对新发现的“文革”被占侨房,包括挤占自然空出的出租侨房,也要抓紧解决,凡有条件清退的,也应在今年内清退。

(三)发还“文革”中“双代”的侨房工作,要尽量简化手续,尽快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只要产权清楚,就应主通知业主或代理人领回房屋产权,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

(四)在“文革”中用不合理的价格收购的侨房和迫使华侨、港澳同胞捐献的房屋,有关部门要进行清理,凡业主要求按原价赎回的,应准予赎回;凡不是自愿献产的,只要业主提出要回,就应退回给业主。如确属自愿捐献的房屋,应补办捐献手续。

二、关于私房改造遗留的侨房处理问题。

(一)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市政府〔1983〕71号文件规定,对处理错改的华侨、港澳同胞房屋问题,要优先调查,优先审批,优先落实。对发还产权的,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对要发还使用权或安排自留房的,今年应积极解决,力争在一九八五年内全部完成。

(二)对于非建制镇私改的华侨、港澳同胞房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全部撤销改造,交还业主管理和使用。郊、县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切实安排,在一九八五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关于土改遗留的华侨、港澳房屋问题,要按如下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在农村或城镇被沒收、接管的房屋,凡现为房管部门经管或机关、部队、企事业、学校、区乡等单位使用的,应坚决限期退回。如单位目前确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应征得原业主同意,正式办理租借手续;如已拆除或改建的,由使用单位合理补偿。这部份房屋的清退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完成。

(二)原华侨地主、富农土改时被没收已分配给农民的房屋,系属于错没收的房屋。省委、省政府重新明确这部分侨房要一律退还。但由于牵涉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首先要给农民安排好住房,难度较大,处理时要十分慎重。各区、县要在今年内抓紧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内拟出具体计划,在五年内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第一步可考虑先解决那些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侨户和回国定居住房困难的侨户的房屋问题。

(三)土改时被错划为华侨地主、富农成份而在城乡被错没收、征借、接管的房屋,以及劳动人民侨户被错没收、征借、接管的房屋,无论现为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学校、区乡、企业等单位占用,还是分配给农民使用的,都必须在今明两年内全部退还,不能久拖。

  关于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成份的确定问题,应以土改复查中的评定为准。对一些本属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但土改时没有冠以“华侨”两字的,应实事求是承认其华侨身份。至于土改中评为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土改中或土改后才出国取得华侨身份的,虽现已改为侨改户,但其土改时被没收、接管的房屋不属于土改遗留侨房问题的处理范围。

(四)港澳地主富农土改中在农村被没收的房屋,凡是已经没收未分配给农民而为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学校、区乡、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可给予退回;已分配给农民的,暂缓处理,但当地如能出资补助住户修建房屋迁移的,亦可给予解决。港澳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土改时在城镇被沒收、接管的房屋,亦应退还给业主。至于土改时被错划为港澳地主、富农成份后在农村、城镇被错没收、征借、接管的房屋和劳动人民港澳户在农村、城镇被没收、征借、接管的房屋,更应抓紧退还。

四、关于华侨、港澳同胞要求归还合法产权的出租房的使用权问题。华侨、港澳同胞出租的房屋一般都租出二、三十年,他们要求收回出租房自用是合理的,应积极腾退。但我市目前住房较紧,安排租住户腾退房屋困难很大,当前首先要清退自然腾空的出租房。今后凡租住户全家往港澳或出国定居;租住户因工作调动,全家迁往外地;租住户因死亡房屋无人居住;单位、房管部门已安排房屋给租住户搬迁或租住户自己建了房屋;租住户长期(半年以上)空着不用的自然空房,都应退还给业主自用。未经业主或代理人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新住户进住。华侨业主决定回国定居而无房居住的,有关单位和房管部门要迅速安排住户搬迁,保证腾退,不得借故推延。

五、关于公社化、大跃进刮共产风时被拆掉、挤占的侨房遗留问题,要在短期内抓紧解决,不留尾巴。郊、县各级党、政部门要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有的已在处理“共产风”时作过赔偿的,一般不再重新处理。

六、关于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按期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逾期而被代管、接管以至归公的房屋清退问题。我市这类房屋数量很大,目前主要是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于个别有影响的人士,可根据政策积极做好清退工作。

七、我市近年来征用拆迁华侨、港澳同胞私有合法房屋,由于对华侨的特点照顾不够,华侨业主反映较为强烈。为了切实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凡今后征拆侨房,必须按《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对过去已征拆的侨房,如属处理不妥或业主意见很大的,应按省的规定复查处理。

八、关于城镇、农村征用华侨宅基地问题。国家和集体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华侨、港澳同胞宅基地时,应给原业主合理补偿。如原业主持证人需要建造房屋,属农村的由区、乡政府另行拨地解决;属城镇的,有关部门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拨地给其建房,或者优先供应他们商品房

九、加强领导,共同负责,互相配合做好清退侨房工作。认真落实侨房政策,对于争取广大华侨心向祖国,充分调动华侨和港澳同胞的爱国爱乡热忱,积极支持和参加祖国的四化建设,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尤其是我市华侨众多,毗邻港澳,落实侨房政策、做好华侨工作,对吸引更多的侨资和侨汇,对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和技术、人才引进工作,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党 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落实侨房政策的工作,加强领导。开展整党的单位,要把落实侨房政策作为边整边改的一项内容对待。未开展整党的单位,也应未整先改。

我市落实侨房政策,要清退的侨房数量很大,资金不足,房源缺乏,实际困难很多,要上下一起努力,做大量的工作才能完成。为此,清退侨房的工作,原则上应按区、县和系统归口包干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做好清退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五年内每年视财政收入情况尽量拨款补助各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单位落实侨房政策。各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单位都要把落实侨房政策所需的资金列入地方(部门)的财政财务开支计划,分期分批拨出专款,做到专款专用。

为了加快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以赖竹岩同志为组长,陈绮绮、苗桂凡、司徒梅芳同志为副组长,王清溪(市纪检委)、梁绮(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许智(市政府办公厅)、尹佩云(市计委)、陈柱雄(市委统战部)、何光宇(市侨办)、陈启熊(市房管局)、刘汉杰(市法院)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也要成立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各局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组织调查,摸清需要清退的侨房情况,订出具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和房源等问题,按照省委的要求,限期做好清退侨房工作。

以上通知,各级党、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望于今年九月底前报告市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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