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办法》的通知

穗开管〔2008〕7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各建设业主及有关单位: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办法》业经2月28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萝岗区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在开发区范围内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涉及政府采购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穗财采〔2006〕287号)规定执行。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亿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五条 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核准工作,并在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概算批复时,对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等进行核准。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方式和范围的核准工作。

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外商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确因项目建设需要,需采取邀请招标或免标方式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不适宜公开招标条件或不适宜招标条件,由项目实施单位(建设业主)向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建设、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管委会名义批复,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抄送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监察局依法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八条 萝岗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