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私房政策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粤城字〔1981〕第185号

韶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韶房字〔1981〕028号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过去私人典当的房屋,原则上仍按原典当契约处理。契约未规定典期,或虽规定典期,但未订明逾期不赎,即作卖断的,除了典期已超过十年,出典人下落不明,已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52)财农第103号文件的规定,由承典人申请产权登记,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外,出典人可以回赎,也可作价将产权转移给承典人。典当契约规定典期,并订明逾期不赎即作卖断的,典期届满,出典人放弃产权,不回赎的,承典人可申请产权登记,按买卖补交契税,转为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在未取得房屋产权前,不得将承典的房屋出卖,已私相买卖的,应解除买卖。出典人或承典人属绝户,其出典房屋的产权或典权,收归公有;出典人或承典人下落不明,其出典房屋的产权或典权,由市、县房管部门代管。

二、已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房屋庭院中的宅基地的处理问题,省人民委员会(58)粤商字第1184字文件规定:“凡属改造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如院墙、大门、走廊、厕所、水电等设备和地基均与房屋一并改造。”省革命委员会粤革建〔1979〕147号文件规定:“凡已连同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宅基地,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一样,由国家统一管理和使用。”目前仍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有些庭院中既有私改房,又有房主自住房,房主需要在庭院内建住房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以按其自住房面积占院内房屋的比重,在庭院的空地中划给适量的地基给其建房,宅基地支配权仍属国家。

广东省城市建设局

198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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