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了《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 评估范围

    第二节 评估等级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

    第二节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六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第八章 审查备案

  第九章 附则

  附录A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附录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编制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有关术语定义。

(一)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区。

(四)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和估量,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七)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发育过程短、成灾速度快、发生较突然的地质灾害。

(八)渐变性地质灾害:是指发育过程较漫长(如数年)、持续时间久、具有变异过程和渐变性或隐患性的地质灾害。

(九)崩塌:是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者过程。

(十)滑坡:是指山体或工程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因土体饱和,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十一)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降水(暴雨)、积雪(冰川)融化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十二)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例如岩溶塌陷、矿山采空坑塌陷。

(十三)地裂缝: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

(十四)地面沉降:又称为地面下沉或地陷。是指在自然因素或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或破坏了地层的原始应力状态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或被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地面垂直沉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可参照下列分类及名称选用。

广东省主要地质灾害可归纳为10类30种

(一)地质活动灾害:断层错动

(二)斜坡岩土体运动:崩塌、滑坡、泥石流

(三)地面变形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

(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建筑地基与基坑变形、垃圾堆积:

(五)河、湖、水库灾害:塌岸、淤积、渗漏、浸没、溃决;

(六)海岸带灾害: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海崖侵蚀、海港淤积、风暴潮;

(七)海洋地质灾害:水下滑坡、潮流沙坝;

(八)特殊岩土灾害:(膨胀土胀缩引起)地裂缝、地震沙土液化、软土地基沉降;

(九)土地退化灾害: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沼泽化、石漠化;

(十)水土污染与地球化学异常灾害:地下水质污染、土地污染、地方病。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充分收集利用评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方面的资料。

(二)根据初步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进行必要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基本能够满足进行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价的基础资料。

(三)必须具有分析评价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岩土水分析测试数据。

(四)具有基本能够满足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的危险性大和危险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分析,并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详见图2~1。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 评估范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根据拟建设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在包括全部拟建设用地和满足主要致灾因素研究和灾害危害范围分析需要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影响的可能性。

若地质灾害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不同灾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以及滑坡推覆区,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三)软土地面沉降、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和塌陷全部可能影响的范围,并与初步推测可能塌陷的范围一致;

(四)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形成区、路径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范围;

(五)矿山地下采空区塌陷或露天采场边坡塌落的评估范围应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和位移区;

(六)具有地下水污染可能性的项目,评估范围应向预测污染点的下游,延伸至具有中等危险性以上的污染扩散范围;

(七)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铁路、隧道、公路、独立大桥、堤围、地表供水、输油(气)等重要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扩展500~1000m。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不同方向活动断裂的交汇处、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十九条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 评估等级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其等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3~1

复杂程序评估分级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一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充分考虑广东省地质环境条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表3~2

复杂程序判定因素

复杂

中等

简单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地形地貌

主要工程项目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或地形坡度大于30°。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地形坡度小于10°。

断裂构造

有2组及2组张性断裂;或有4组以上裂隙,间距小于0.4m,倾角变化大。

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至4组裂隙,间距0.3~1.0m,倾角变化较大。

无断裂;且小于3组裂隙,倾角变化小,稳定性较好。

地震环境

破坏性地震多发区

低震级地震多发区

一般小震或无地震

人类工程活动破坏

地质环境程序

强烈: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大于30m;潜埋洞室,洞跨大于15m;水平一缓倾斜(0至60°)矿体地下采空区。

中等: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至20m;岩质挖方边坡10至30m;潜埋洞室,洞跨小于15m;陡倾斜(大于60°)矿体地下采空区。

弱: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小于5m;岩质挖方边坡小于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

岩层倾角

大于45°

10~45°

小于10°

岩体结构

碎裂及散体结构构造

层状——块状构造

整体构造

岩土体工程

地质特征

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变化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容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一般无淘蚀、软化。

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明显影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3~3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重要建设项目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

面积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民用建筑

层数

≥30

≥15-<30

<15

商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3000

≥1000-<3000

<10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3000

≥1000-<3000

<10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

档案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公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3000

≥250-<3000

<250

机场

全属此类

——

——

铁路

全属此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铁

全属此类

——

——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此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20000

≥50000-<12000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此类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2000

≥1000-<2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1500

≥700-<1500

<7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无污染、无强烈震动工厂

按相应行业标准

大型

中型

小型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相应行业标准

具有水污染可能的大、中型工厂;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大型工厂

具有水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中型工厂

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及

挖填深度

≥50000m3;或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或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或挖填深度<6m

沿海港口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码头

吨级(t)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与渠化整治工程

≥1000

≥300-<1000

<300

船坞、船厂

船舶吨级(t)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8

≥4-<8

<4

水库

库容(108m3)

≥1.0

≥0.1-<1.0

<0.1

放射性设施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2000-<5000

<2000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现有综合地质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收集区域地质矿产、地形地貌、地震、地下采空区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资料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二)在收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的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三)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和物探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根据规划、拟建项目的工程地质和工程特征,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开展相关分析研究工作,并提出经济可行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充分论证。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四)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综合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构造、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填图。

(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砂土液化和斜坡稳定性等地质灾害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半定量评价指标。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参照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布置钻探和物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四)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综合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构造、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填图。

(五)应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砂土液化和斜坡稳定性等地质灾害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可参照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考虑钻探和物探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对评估区内的各类地质灾害作出概略评估。

(一)收集和分析评估区地形地貌、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震、采矿等资料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了解评估区的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地质灾害的发育现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二)主要对评估区内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作出概略评估,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第五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调查重点地区。

(一)评估区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二)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存在崩塌、滑坡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地段,可能为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

(三)经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

(四)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

(五)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

(六)线性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所属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危险区段及危害性严重的地质灾害点。

第二十八条 崩塌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大小和崩落方向;

(二)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水的活动情况;

(三)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开闭程度、力学属性、延伸及贯穿情况,并编绘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图;

(四)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气象水文和地震情况,当地防治崩塌经验。

第二十九条 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进行滑坡重点部位摄影或录象。

(二)已发生滑坡调查。

(1)滑坡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座标、经纬度)、滑坡区自然经济状况。

(2)滑坡基本数据和特征调查。

①滑坡发生时间。若无具体时间,应写明是老滑坡或古滑坡。

②滑坡前后缘高程,滑坡壁高差、坡度、滑移特征(摩擦痕迹)。

③滑坡规模,包括滑坡长(包括滑坡平台、滑坡舌)、平均宽(垂直滑动方向)、平均厚、估算体积。

④滑体表面特征调查。即滑体平均坡度,后缘、前缘及两侧特征,滑体分级、分块特征,滑坡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滑坡鼓丘及滑坡平台特征等。

⑤滑体组成物质类型,特征调查。包括岩土类型、状态、产状,变形破坏程度,滑体前、中、后部差异,滑移面形态、特征、物理力学特性。

⑥滑坡运动特征。包括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级分块滑移特征,最大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最大滑速,按运动特征和滑移速度分类。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三)滑坡形成的自然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1)滑坡区地形地貌调查。包括滑坡区所处地貌类型、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滑坡发生地形部位、形态特征、坡度、相对高差;坡面特征、前缘临空面高度及倾角,有无河流冲刷。

(2)滑坡区地层岩性调查。指地层时代,岩层类型,岩性组合特征,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土质滑坡,应调查土的类型、特征。

(3)滑坡区地质构造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区所处大地构造部位,构造结构面类型及其组合特征。

(4)滑坡区气象及水文地质调查。包括滑坡区地表水分布、变化和地下水出露、流量等与滑坡形成的关系;滑坡发生前和发生时的降雨量及降雨特征。

(5)地震调查。调查滑坡区历史地震情况与发生滑坡的关系。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滑坡区是否有因修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建筑设施,开挖坡脚、采石放炮和当地滑坡整治的经验。

(四)滑坡损失及危害程度调查。包括人员伤亡,毁坏城镇、乡村建筑物,损坏铁路、公路及桥梁,危害王矿、城镇设施及水利水电设施,损毁耕地、林木等及经济损失情况。

(五)滑坡稳定性及潜在危险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后是否趋于稳定,滑坡后壁和两侧是否还有未滑下来的牵引块体,是否具有潜在危险等。

第三十条 泥石流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调查。

(1)地层岩性条件。条形出露软硬相间或软弱易风化岩层,如泥岩、页岩、千枚岩、抗风化能力弱的花岗岩和厚度较大松散堆积物,与其下伏基岩之间有相对不透水层。

(2)地质构造条件。沟谷处在活动大断裂附近;沟内有破碎带存在,断层、节理、裂隙发育,岩体比较破碎;崩塌、坍塌、滑坡等重力侵蚀比较活跃,分布相对集中;水土流失、坡面侵蚀比较强烈。

(3)地形地貌条件。为漏斗形、条形流域,沟谷切割比较强烈,沟网密度较大,沟床坡降一般在100‰以上,起动段沟床坡降一般大于260‰,部分衰退期泥石流沟沟床平均坡降往往小于100‰,沟道中部多为峡谷地形,存在陡坎和跌水,山坡较陡,平均坡度一般大于25°。

(4)水源条件。具有连续大雨或暴雨和特大暴雨形成地区;沟谷上游存在稳定性较差的各种坝体,出现堤坝溃决;地下水活动强烈,地下水位在松散层与基岩界面上下波动。

(二)泥石流调查内容。

(1)泥石流沟历史调查。调查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率、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2)泥石流形成条件调查。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现代侵蚀状况、水文气象条件、植被覆盖条件和人类活动状况等六个方面。

(3)地形地貌调查。沟谷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集水区面积、固体物质主要补给区面积、集水区长度、沟床长度、形成段沟床长度、堆积段沟床长度,沟谷形状、沟谷最高高程和最低高程、沟道出口高程、沟谷相对高差、沟床平均比降、形成段沟床比降、流通段沟床比降、堆积段(一般为危害区)平均比降,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面积等。

(4)地质条件调查。泥石流沟所处的大地构造位置,调查褶皱性质与产状,断层性质与产状等构造参数,说明构造与沟谷发育与泥石流活动的关系;沟内出露地层的年代、产状和岩性;断层裂隙发育程度、新构造运动的水平位移、垂直升降、断裂活动、岩浆侵入和火山喷发等特征;地下水出露位置和涌水量及溶蚀能力等;不良地质现象,岩体破碎程度,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这些参数主要通过查阅有关地质图件、资料和野外实际勘测来确定。

调查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5)气象水文条件调查。主要调查与泥石流形成和防治有关的年降水量、日最大降雨量、小时最大降雨量以及地表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分析泥石流的临界雨量。

(6)人类经济活动调查。主要调查采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及经验。

(三)泥石流堆积物特征分析。泥石流堆积扇平面上呈扇形,纵、横坡降较大,前者为3°~12°,后者为1°~3°,沟道下游具有残留堆积和堤状堆积;堆积剖面呈多层结构,层内粘土、砂、砾石粗细混杂,无分选,粒径相差悬殊;堆积物中常常有泥球或泥裹石。

(四)泥石流调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尽快进行资料整理与分析,分别按泥石流形成的背景条件、泥石流活动特征、泥石流流体性质与运动特征、泥石流堆积物特征、泥石流危害与危险区自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归类整理。

第三十一条 岩溶塌陷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总体以搜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为主。

(二)岩溶塌陷调查。

(1)掌握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和岩溶水环境条件。

(2)查明岩溶塌陷的位置、高程、成因、形态、规模、顶板土层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洞内堆积物和状态、形成时间等。

(3)查明岩溶塌陷与地层岩性、结构、厚度及不同岩性组合的关系,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4)调查岩溶塌陷所处的地质构造部位、褶皱形式、地层产状,断裂等结构面及洼地分布、标高和规模等。

(5)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岩溶水类型、位置、标高和动态、连通条件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阐明岩溶水环境、动力条件、落水与涌水状况。

(6)调查岩溶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和设计施工经验、地基处理的技术经济指标与效果,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地段。

(三)采空塌陷调查。

(1)调查矿体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条件和开采区的岩性、结构及矿山服务时限等。

(2)调查矿山开采现状,主要为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与采空区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涌水、积水等。

(3)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调查地表塌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调查地表塌陷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塌陷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特征值。

(5)调查采空区附近的抽排地下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搜集采空区及周边建筑物变形及其处理措施等资料和防治塌陷的经验等。

第三十二条 地裂缝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范围。

(二)地裂缝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断裂构造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自然、人为)和诱发因素分析。

(四)发展趋势危害程度预测和现有防治经验(包括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三条 地面沉降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重点调查由于长期抽取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造成地面沉降。采用搜集资料、调查与访问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地面沉降的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

(二)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第四纪沉积物类型、地貌单元特征,侧重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平原或盆地、古河道、洼地、河间谷地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可压缩岩层的分布。

(三)查明第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

(四)根据已有地面沉降测量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地面沉降发展趋势。

第三十四条 潜在不稳定斜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不稳定斜坡。

(1)各种类型的崩滑体;

(2)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

(3)斜坡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底棱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

(4)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

(5)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

(6)岸边裂隙发育、表层岩体已发生蠕动或变形的斜坡;

(7)坡脚或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

(8)位于库岸或河岸水位变动带,渠道沿线或地下水溢出带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经常处于浸湿状态的软质岩石或第四系沉积物组成的斜坡;

(9)其它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可能失稳的斜坡。

(二)不稳定斜坡调查。

(1)地层岩性、产状、断裂、节理、裂隙发育特征、软弱夹层岩性、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

(2)斜坡坡度、坡向、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

(3)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或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人为工程活动对斜坡的破坏情况等。

(4)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第三十五条 软土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和分布规律。不同成因类型的软土,由于其沉积环境的不同,其分布的范围、层位的稳定性、土层的厚度均有其特点。

(二)查明沉积环境在地质历史过程中的变化及古地貌,在宏观上控制软土性质的变化及土层再造特征。例如海相沉积物上升到水面后,形成古硬壳层,遭受河流切割,使古硬壳层在切割处缺失,古河床沉积砂土沉积,成条带分布。沉积环境变化对分析软土的固结历史也是重要的。

(三)分析不同时期的地形图,查明微地貌形态,暗塘、暗浜、暗沟、地下洞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年代、土性。

(四)查明软土的强度、变形和固结特性。

(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腐蚀性,并查明土的渗透性。对于深开挖工程,注意承压水的埋藏条件和承压水头。

(六)邻近软土地基的建筑经验,软土变形量预估值与实测值的对比经验,软土地基改良和加固的经验。

第三十六条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水土流失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地貌特征调查。查明侵蚀类型及其所在的地貌部位,微地貌特征,坡向,地面坡度,坡长、沟道、河流及其周边的地貌类型和特征。

(2)地面组成物质调查。地层或岩体的时代和岩性,岩体结构及风化程度,风化壳的厚度,不同地貌部位的物质组成特征及其厚度。

(3)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规划与利用状况,矿山生产和建设,城镇及人口发展等社会经济现状。

(4)面状侵蚀调查。查明坡面径流表土流失情况,如层状流失、细沟侵蚀、片状流失,侵蚀导致地面恶化对当地生产和居民生活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等。

(5)沟状侵蚀调查。查明沟道发育的密度,侵蚀沟的深度和宽度,分布范围,分析其与当地农业生产、居民居住环境和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6)崩岗侵蚀调查。查明崩岗分布、范围,对下游农业生产、村镇居民、工矿企业的影响和威胁程度,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和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威胁程度等。

(二)侵蚀量计算。计算调查区或小流域径流模数、土壤侵蚀模数。

第二节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三十七条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包括如下内容:

(一)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

(1)地层与岩性(含岩浆岩、变质岩):名称、时代或年代;层序,分布,主要岩性岩相,厚度变化;结构、构造等;

(2)岩土体物性: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

(3)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重点分析活动断裂、发震断裂、新构造活动的时代和年代(注意测年方法和资料来源)及其特征;地壳不稳定地区,尤其应注意分析邻近地区不同方向活动断裂交汇部位、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部位的特征;

(4)地形地貌:地貌形态、类型、分布及地形特征;

(5)地下水特征:地下水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量水质等;

(6)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流速与流量等;

(7)地表植被:种类、覆盖率、退化状况等;

(8)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变化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灾害性天气等;

(9)人类工程一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

(二)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诱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三)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本身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分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

(四)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

(五)分析评估区可能导致地质环境发生变化,产生地质灾害(不稳定状态)的主要地质环境因素和致灾地质作用,进行预测评估,评价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六)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和地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但应在地质环境条件部分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

第六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灾害的概率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的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第三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在进行评估区野外综合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基本查明已发生各种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评估。根据广东省的实际,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评价要素按照表6~1、6~2、6~3、6~4、6~5进行确定。

崩塌评价要素表

表6~1

评价要素

类型

特征说明

崩塌规模

微型崩塌

崩落体积<100m3

小型崩塌

崩落体积≥100m3~<500m3

中型崩塌

崩落体积≥500m3~<5000m3

大型崩塌

崩落体积≥5000m3

稳定性

稳定

坡平缓;岩层单一,以硬质岩石为主;风化轻微;土体密实,个别有松动现象。

基本稳定

坡较平缓;岩层单一,以硬质岩为主,存在少量软岩,断裂不发育;风化程度轻;岩体结构面密闭,无破碎带,斜坡仅有个别危石。

较不稳定

坡较陡;岩体存在软弱夹层;风化程度中等;岩体软弱结构面较发育,组合关系复杂,形成部分破碎带和分离体。

不稳定

坡陡;岩层软硬相间,断裂发育;风化严重;岩体软弱结构面发育,组合关系复杂,形成大量破碎带和分离体。

处理难易程度

不需处理

无破坏或轻微破坏

易于处理

破坏力小

一般处理

破坏力中等

难于处理

破坏力强

滑坡评价要素表

表6~2

评价要素

类型

特征说明

滑体规模

小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m3

中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m3~<50000m3

大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0m3~<100000m3

巨型滑坡

滑体体积≥100000m3

滑体厚度

浅层

滑体厚度<6m

中层

滑体厚度≥6m~<20m

深层

滑体厚度≥20m~<50m

超深层

滑体厚度>50m

活动性

不活动

停止发展,不可能重新活动。坡体植被发育,常有居民点。

活动性弱

基本停止发展,一般情况下不会重新活动。坡体植被较发育,滑坡体上建筑物无破坏现象。

活动性中等

存在活动现象,滑坡体内有过开裂和鼓起变形,但不明显,古老树木有歪斜的迹象。

活动性强

近期仍在继续活动。幼小树木歪斜,滑坡体上建筑物近期产生开裂、倾斜,体内有明显开裂、鼓起或前缘有挤出现象。

稳定性

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K≥1.30

基本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1.10≤K<1.30

较不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1.00≤K<1.10

不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K<1.00

泥石流评价要素表

表6~3

爆发周期

严重程度

流域面积

(km2)

固体物质一次

冲出量(104m3)

流量

(m3/S)

堆积区面积

(km2)

高频率泥石流(每年均有泥石流发生)

严重

≥5

≥5

≥100

≥1

中等

≥1-<5

≥1-<5

≥30-<100

≥0.1-<1

轻微

<1

<1

<30

<0.1

低频率泥石流(爆发周期一般在10年以上)

严重

≥10

≥5

≥100

≥1

中等

≥1-<10

≥1-<5

≥30-<100

≥0.1-<1

轻微

<1

<1

<30

<0.1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现状评价要素表

表6~4

稳定性分级

评价要素

不稳定

较不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

塌陷微地貌

塌陷尚未或已受到轻微充填改造,塌陷周边和坑底有开裂现象

塌陷已部分充填改造,塌陷附近有下沉迹象

塌陷大部分充填改造,植被较发育

已被完全充填改造的塌陷,植物发育良好

堆积物性状

松散;呈软型—流型状态

稍密;呈软塑—可塑状态

中密;呈可塑—硬塑状态

密实;呈硬塑—坚硬状态

地表水和地下水

活动性状

地表水汇集入渗,地下水活动强烈

其下有地下水流通道,存在明显的地下水活动迹象

地下水流活动微弱

无地下水活动迹象

活动性

正在活动的塌陷

间歇缓慢活动的塌陷

接近或达到休止状态的塌陷,一般不会复活

进入消亡状态的塌陷,不会复活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预测评价要素表

表6~5

稳定性分级

评价要素

不稳定

(极易塌陷)

较不稳定

(易塌陷)

基本稳定

(不易塌陷)

稳定

(不塌陷)

岩溶发育程度

强发育

中等发育

弱发育

不发育

岩溶水钻孔单井

涌水量(m3/d)

≥1000,富水性强

≥500-<1000,富水性中等

≥100-<500,富水性较弱

<100,富水性贫乏

岩溶地下水位及

动态变化

水位埋深<5m,水位变化大

水位埋深≥5-<10m,水位变化较大

水位埋深≥10-<15m,水位变化较小

水位埋深≥15m,水位变化小

岩溶水位降深(m)

≥25

≥15-<25

≥20-<30

≥30

覆盖土层岩性、

结构

均—松散砂层或软土

均—稍密—中密砂土;双层或多层砂土,底为沙砾

双层或多层,粘性土与砂土互层

均—可塑—硬塑粘性土

覆盖土层厚度(m)

<10

≥10-<20

≥20-<30

≥30

地面地貌特征

低洼地带临近地表水体

平原、谷地、低阶地

山前缓坡、中高阶地

台地、坡地、高阶地

第四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等引发因素,促使可调节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二)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2)对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隐患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3)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字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等引发因素,促使可调节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二)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要素(量化指标)的确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定性—半定量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和受灾体对象及社会经济属性等,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评价要素),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基本的评价要素包括: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性程度,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灾害点密度、灾害体规模、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建筑工程性质、受威胁人口数、潜在经济损失数)等。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将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级分区(表6~6)。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应依据量化指标的大小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差异确定一级分区界线:也可以结合评估区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发育程度、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和工程重要性等差异划分出二级分区(亚区)的界线;但同一分区必须符合表6~6中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其中一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表

表6~6

评价要素危险性分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性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

灾害点密度

灾害点规模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

受威胁对象

潜在经济损失

工程或建筑物

人数

危险性大区

复杂—中等

大—中等

大—中等

地镇或主体建筑

30人以上

1000万以上

危险性中等区

中等—简单

中等—小

大—中等

大—中等

集体居民区或

附属建筑物

3-30人

100万元-

1000万元

危险性小区

简单

分散居民区或

无其它建筑物

3人以下

100万元以下

(三)列表说明危险性分区(段)评估结果,包括各区(段)岩土体类型、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建设项目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大小以及防治措施等。

(四)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规划和建议。

(五)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见表6~7。地质环境条件简单,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防治工程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土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表

表6~7

级别

分级说明

适宜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简单,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易于处理,处理费用低。

基本适宜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中等,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中等,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中等,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处理费用较高。

适宜性差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险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处理费用高。

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附图、附表和照片等。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可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参照附录A进行编写。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图件包括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可视评估区地质灾害灾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和地质地貌剖面图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参照附录B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第八章 审查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技术审查制度。评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二)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审查专家5~7名、二级评估报告5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

(三)评估报告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专家提出署名书面意见,专家组提出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本人亲属或者本单位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等级和评估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与原始资料以及文、图、表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四)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水平;

(五)对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进行量化打分,确定评估报告质量等级;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评估报告的质量分为:优秀(综合评分≥90分)、良好(综合评分≥80~<90分)、合格(综合评分≥60~<80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4个等级,首先由每个评审专家自行评分,而后再取平均分作为综合评分。评估报告质量等级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参考依据。报告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详见表8~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

  项目名称:                                   表8~1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满分

得分

1.技术资料齐全、准确程度

(1)基础技术资料的完备程度(5分)

15分

(2)文字报告、附图、附表的完备程度(5分)

(3)数字化成果的完备程度(5分)

2.评估报告与原始

资料的吻合程度

(1)建设工程描述的准确程度(2分)

20分

(2)自然地理论述吻合程度(2分)

(3)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貌描述的吻合程度(4分)

(4)水文、工程地质论述的吻合程度(5分)

(5)地质灾害论述的吻合程度(7分)

3.评估报告的综合

研究水平和质量

(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质量(7分)

30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质量(8分)

(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质量(8分)

(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7分)

4.综合图件的质量

(1)图件设计整体性和合理性(3分)

15分

(2)图件编制的准确性(5分)

(3)图件的可读性和美观性(3分)

(4)图件的数字化成果和信息系统的质量(4分)

5.评估报告与技术要求、

细则的符合程度

(1)评估报告与实施细则的符合程度(5分)

10分

(2)评估报告与有关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5分)

合计得分

100分

报告质量等级评分标准

优秀:≥90分      良好:≥80-<90分

合格:≥60-<80分   不合格:<60分

报告质量等级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报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主要资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数量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附图和照片等);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电子文档;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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