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局、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127号
市直属委、办、局、总公司、厂,中央、省、部队等外地驻穗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区国土局、房管局、物价局,沙面街房管科,市机房所,市民政局房管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以市场价格为主导的房地产价格机制,循序渐进改革住宅房屋租金,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和10届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6〕第4号)精神,制定了我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的调整方案,经报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同意,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住宅房屋租金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房住宅租金
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00元,调整到1.50元。
2、凡在1995年7月1日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80元和1.50元,调整到2.70元和2.25元。
二、私房住宅租金
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00元,调整到4.00元。
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房屋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20元,调整到4.40元。
3、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4、凡在1996年11月1日以后新出租(不含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本租金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0.69元,调整到12.00元。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计租。
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1996年10月31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拆迁期间暂不调整租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规定调整租金。
六、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七、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一九九五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一九九六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局
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1996年10月22日
广州市一九九六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租金计算公式:
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环境增减率)×(1±居住条件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一、租金基数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项 目 | 等 级 | 条件及内容 | 租金单价 | ||||
公房标准租金 | 私房 | 成本租金 | |||||
标准租金 | 新房租金 | ||||||
租 金 基 数 | 结 构 | 1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08 | 2.88 | 3.17 | 8.64 |
2 | 混合结构 | 0.96 | 2.56 | 2.82 | 7.68 | ||
3 | 砖木楼房 | 0.87 | 2.32 | 2.55 | 6.96 | ||
4 | 砖木平房 | 0.78 | 2.08 | 2.29 | 6.24 | ||
楼 (地) 面 | 1 | 硬木地板 | 0.48 | 1.28 | 1.41 | 3.84 | |
2 | 大理石 | 0.33 | 0.88 | 0.97 | 2.64 | ||
3 | 耐磨砖、彩釉砖、预制水磨石 | 0.27 | 0.72 | 0.79 | 2.16 | ||
4 | 马赛克、防潮砖 | 0.18 | 0.48 | 0.53 | 1.44 | ||
5 | 花阶砖、水磨石 | 0.15 | 0.40 | 0.44 | 1.20 | ||
6 | 大阶砖、水泥砂地面 | 0.09 | 0.24 | 0.26 | 0.72 | ||
7 | 碎砖地面、一般木地板 | 0.06 | 0.16 | 0.18 | 0.48 | ||
内 墙 面 | 1 | 砖墙批荡面贴墙纸 | 0.36 | 0.96 | 1.06 | 2.88 | |
2 | 砖墙批荡面扫乳胶漆 | 0.21 | 0.56 | 0.62 | 1.68 | ||
3 | 砖墙批荡面扫涂料 | 0.18 | 0.48 | 0.53 | 1.44 | ||
4 | 砖墙批荡、上等木屏风 | 0.15 | 0.40 | 0.44 | 1.20 | ||
5 | 抹口砖墙 | 0.12 | 0.32 | 0.35 | 0.96 | ||
6 | 板条批荡、竹织批荡、普通木屏风 | 0.09 | 0.24 | 0.26. | 0.72 | ||
7 | 木板间隔 | 0.06 | 0.16 | 0.18 | 0.48 | ||
门 窗 | 1 | 古铜色铝合金门窗 | 0.42 | 1.12 | 1.23 | 3.36 | |
2 | 银白色铝合金门窗 | 0.39 | 1.04 | 1.14 | 3.12 | ||
3 | 塑料门窗 | 0.33 | 0.88 | 0.97 | 2.64 | ||
4 | 木门古铜色铝合金窗 | 0.30 | 0.80 | 0.88 | 2.40 | ||
5 | 木门银白色铝合金窗、塑料门钢玻璃窗、木门塑料玻璃窗 | 0.27 | 0.72 | 0.79 | 2.16 | ||
6 | 硬木门窗、木门钢窗、带纱或百页门(窗)的木门玻璃窗 | 0.24 | 0.64 | 0.70 | 1.92 | ||
7 | 木门玻璃窗 | 0.21 | 0.56 | 0.62 | 1.68 | ||
8 | 砼框(菱苦土框)木门玻璃窗 | 0.18 | 0.48 | 0.53 | 1.44 | ||
9 | 木板门、木板窗 | 0.15 | 0.40 | 0.44 | 1.20 | ||
天 花 | 1 | 胶合板 | 1.05 | 2.80 | 3.08 | 8.40 | |
2 | 铝合金骨架 | 0.87 | 2.32 | 2.55 | 6.96 | ||
3 | 纤维板 | 0.60 | 1.60 | 1.76 | 4.80 | ||
4 | 纸筋灰批荡 | 0.06 | 0.16 | 0.18 | 0.48 | ||
5 | 抹平扫白 | 0.03 | 0.08 | 0.09 | 0.24 |
二、环境增减率表
增减项目名称 | 增减率 (%) | ||
环 境 增 减 | 窗 向 | 东南向均有窗 | +5 |
南向有窗 | +3 | ||
东向有窗 | +2 | ||
有天窗或者虽无外向窗,但有间接光线 | -5 | ||
无外向窗房间失去天然光线经常要用灯光的 | -10 | ||
楼 层 高 度 | 室内平均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 | +3 | |
室内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2.6米 | -10 | ||
室内平均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不足2.0米或半地下室 | -20 | ||
室内平均高度不足1.5米或地下室 | —40 |
三、居住条件增减率
1.地段、其他增减率表
增减项目名称 | 增减率 (%) | |
地 段 | 中心市区 | +5 |
—般市区 | 0 | |
城乡结合部(含农村地带的镇政府所在地) | -5 | |
农村地带 | -30 | |
其 他 | 成套单元住宅 | +3 |
独院式住宅 | +10 | |
二户(含二户)以上共用厨房或厕所各 | —2 | |
缺厨房或缺厕所 | -3 | |
缺水或缺电 | —4 |
其中:成套单元住宅是指独门独户的套型(厨、厕、水、电设备齐全)住宅。
2.无电梯设备的多层楼房层次增减率表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0 0 -2 -2 -2 -2 -2 -2 -2 | 1 1 1 1 1 1 1 1 1 | 0 2 2 2 2 2 2 2 | -2 3 3 3 3 3 3 | -2 3 3 3 3 3 | -2 3 3 3 3 | -2 0 0 0 | -3 -2 -2 | -3 -3 | -4 |
有电梯设备的楼房:(1)层次增减除首、顶层减2%,二层加1%,三层加2%外,其他各层加3%。
(2)电梯设备费除首层外各层加1%。
四、单项装修单价表
序 号 | 装修项目名称及单位 | 租金单价 | |||
公房标准租金 | 私房 | 成本租金 | |||
标准租金 | 新房租金 | ||||
1 | 防盗网宽度3.5米以上(含3.5米)(元/个) | 1.17 | 3.12 | 3.43 | 9.36 |
2 | 防盗网宽度不足3.5米(元/个) | 0.63 | 1.68 | 1.85 | 5.04 |
3 | 豪华榄闸门(元/樘) | 0.69 | 1.84 | 2.02 | 5.52 |
4 | 普通榄闸门(元/樘) | 0.42 | 1.12 | 1.23 | 3.36 |
5 | 另有单元门的铁门(元/扇) | 0.21 | 0.56 | 0.62 | 1.68 |
6 | 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超过1.5米(元/间) | 0.78 | 2.08 | 2.29 | 6.24 |
7 | 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1.5米以下(含1.5米)(元/间) | 0.66 | 1.76 | 1.94 | 5.28 |
8 | 座便器(元/个) | 0.45 | 1.20 | 1.32 | 3.60 |
9 | 浴缸(元/个) | 0.78 | 2.08 | 2.29 | 6.24 |
10 | 洗手盆(元/个) | 0.12 | 0.32 | 0.35 | 0.96 |
五、租金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租金基数
是指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条件把租金单价表中“结构”、“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天花”五项条件的单价相加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数。
(二)居住条件增减率指地段、层次、其他的增减系数的总和。
(三)房屋结构分类
1.钢筋混凝土: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砼板支承的。
2.混合: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结构包括有以下几种:
(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砼板的房屋。
(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板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
3.砖木楼房:是指砖墙(柱)承重,木楼面的楼房或砖墙承重球型薄壳楼面的房屋。
4.砖木平房:是指砖墙或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如内有阁楼,但阁楼面积不超过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阁楼层高不超过2.2米、无固定楼梯的也作砖木平房计。
5.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别按不同结构计租,并在备注中说明。
(2)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砖木楼房计。
(3)楼房上、下层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为钢筋混凝土楼面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
(4)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楼房天台上加建的平房,分别按下列计租:a、与原房屋结构一致的按原结构计租。b、与原房屋结构不一致的,按加建部分的结构计租。
(四)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1.住宅租金是以房屋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除去墙壁(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墙、柱)和公用的楼梯间所占的面积后,按房屋的内踢脚线以上内围水平面积计算。
2.走廊、壁柜、阳台、复式住宅楼梯、阁楼的面积计算和公用部位面积分摊的特别规定如下:
(1)走廊的面积计算:
内走廊是指房屋内供交通使用的封闭走道;外走廊是指在房屋的一边或天井的周边供交通使用的敞开走道或围廊。
①内走廊和封闭式的外走廊按100%面积计算。
②外走廊按50%面积计算,首层无栏河的不计面积。
(2)壁柜的面积计算:
壁柜按内围水平面积100%计租。
(3)阳台的面积计算:
①楼上的内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②楼上的外阳台按50%面积计算;封闭的外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③首层阳台不计面积。
④内、外兼有的阳台按上列①②项分别计算面积。
(4)复式住宅楼梯的面积计算:
复式住宅楼梯按自然层的梯位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5)阁楼(包括自搭阁楼):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的部位计算面积。每平方米租金基数按阁楼的结构和装修条件组成;其租金的计算方法与房屋相同,阁楼高度及阁楼底的高度均按实际高度增减。
(6)天井、天台面积不计租。
(7)厨房、厕所、浴室按100%面积计算。
(8)公用部分面积分摊:
①公用厅面积分摊:公用厅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摊,没有约定则按户平均分摊二种办法。对同一层住户中,有部分住户共用该厅,部分住户不用该厅,但各住户都需经该厅出入的则应先在厅中划出一定宽度(原则为1米)作公用内走廊处理,然后再按上述办法分摊。
②公用走廊、阳台、厨房、厕所的面积分摊:公用走廊按户的厅房面积比例分摊,厨房、厕所、浴室按户平均分摊。
若楼上住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走廊,按走廊的50%面积计算由下层住户负担,上一层的住户不再分担。
(五)环境增减率
1.窗向增减:
(1)按受益的厅或房分别计算增减率,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足2.5米的窗向和向天井的窗向不计增减率。
(2)没有窗的,不计窗向增减率。
2.楼层高度的计算:
(1)楼(地)面至楼板底的净空高度。
(2)预制小梁、砖拱板或砼拱板的由楼(地)面计至小梁底。
(3)斜屋面、人字屋面的,由楼(地)面计至最高点和最低点的平均值。
(4)楼梯底的房间,高度不足1.5米的部位不计租。
(六)地段增减率
按市政府城区划分管理范围分中心市区、一般市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带四个等级进行调节,以下地段划分说明:
1.中心市区范围:水均岗、共和路以西,广九、京广铁路以南,黄沙大道、中山八路、荔湾路以东,珠江河以北。
2.—般市区范围:除中心市区范围以外,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属城区管理的范围。
3.各区属于城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的范围划定如下:
荔湾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1.8平方公里。
越秀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8.9平方公里。
东山区:按新的区界范围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7.2平方公里。
海珠区:属城区管理的是原区界范围的地区,面积19.1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9.275平方公里,包括:
(1)石溪涌向北至沙溪以西,五村、康乐、鹭江村、敦和、新滘镇、新村以北,七星岗、赤岗桥以西,下渡村、赤岗塔以南地段;
(2)工业大道的石溪涌至广州大道段及广州大道的敦和至沥滘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黄埔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的鱼珠圩),港湾路以西(包括路东一百米地段),下沙村以西,横沙村、黄埔阀门厂以南地段,面积2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4.825平方公里,包括:
(1)横沙村以西,八十六中学以东,坑头坊以南地段;
(2)乌涌以西,横沙村以东,体育馆以南,广深公路以北地段;
(3)加庄路以东,广深公路以北,文冲果园以西,江北村以南地段;
(4)广深公路以北,夏元铁路立交以东,将军山以南,省水电局住宅区以西地段;
(5)地质部二海、四海指挥部生活区;
(6)广深公路的大沙地至南岗涌段,中山公路的莲溪至八十六中学段,黄埔大道的钛白粉厂桥头至鱼珠圩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自行按城区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芳村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4.44平方公里,包括:
(1)芳村大道以西,广中公路以北,坑口村以东,沙涌以南地段;
(2)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珠江以西,广中码头以北,下芳村以南地段;
(3)花地河以南,珠江以西,醉观园以东,下芳村以北地段;
(4)花地河以北,珠江大桥以南,珠江以西,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
属域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59平方公里,包括:
(1)珠江大桥以南,花地河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2)花地河以南,沙涌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3)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花地水道段,广佛公路的珠江大桥至黄竹岐界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4)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广中码头路南五十米(包括白鹤洞村)地段。
天河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22.07平方公里,包括:
(1)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及华南农学院以西,岑村路、广汕公路、天平架、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水荫路以东(不包括石牌村)地段;
(2)横枝岗路向西至麓湖以南,西德胜以东,东山区界以北地段;
(3)黄埔大道以南(包括路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东、以北,高压线以西地段。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1.4平方公里,包括:
(1)南方面粉厂以东,广东罐头厂以西,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南,珠江以北地段;
(2)天平架以北,广汕公路以西,梅花园、牛利岗、高炮阵地以南,白云山脚以东地段;
(3)长腰岭、广园路、麓呜岗以南,永福路以西,麓呜岗、西德胜以东地段;
(4)广州大道以东渔民新村、石牌村、冼村的农民居住地段;
(5)中山公路以南,车陂涌以东,黄埔大道以北,市机安公司以西地段;
(6)广汕公路的岑村路口至龙眼洞段,中山公路的玻璃厂铁路支线至莲溪段,黄埔大道的高压走廊至钛白粉厂桥头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白云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飞鹅岭、机场铁路以西,机场铁路与京广铁路之间的三元里乡、瑶台乡界线以南,京广铁路以东地段,面积4.9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0.645平方公里,包括:
(1)机场铁路以东,柯子岭路、飞鹅岭以西地段;
(2)京广铁路以西瑶台乡地段;
(3)大坦沙、螺涌围两个岛;
(4)广清公路的硬颈河至槎头段,广花公路的矿泉别墅至电饭煲厂段,机场路的机场南门至新市段,黄石公路的广花路至白云西路段,白云西路的柯子岭至外语学院段,广从公路的梅花园至斯文井段(包括同和镇),沙太路的省军区招待所至耙齿岭水库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全市按城区管理的面积是93.01平方公里,按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是37.74平方公里,在上述范围外的中央、省、市企事业、行政单位、各院校、机场、码头、港口车站都要按城区管理的要求自行管理,其余地段则属农村地带。
六、本标准适用范围及说明
(一)公房住宅租金
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00元,调整到1.50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计算。
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80元和1.50元,调整到2.70元和2.25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的1.8倍、1.5倍计算。
(二)私房住宅租金
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00元,调整到4.00元,即按本标准“私房标准租金”计算。
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房屋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20元,调整到4.40元,即按本标准“私房新房租金”计算。
(三)成本租金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0.69元,调整到12.00元。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租金,按本标准“成本租金”计算。
(四)宗教团体的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出租私房住宅租金计算。
(五)因城市建设拆迁的住宅房屋,凡1996年10月31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拆迁期间暂不调整租金;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规定调整租金。
(六)本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超过”、“超过”不包括本数。
(七)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