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限购政策

住房限购

  一、以案说法

  (一)两个案例

案例1:卫桂玉诉御湖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2:林晓娜诉东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法院观点

1.限购不影响合同效力;

2.限购使合同履行一时不能,待障碍消除后可以再次主张;

3.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负有提示义务;

4.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负有审核义务。

  二、限购内容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二)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第二套

  三、限购政策对销售的要求

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阶段,开发公司负有“核实”义务;

在签订认购书阶段呢?案例

  四、限购政策文件

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313号)

3.《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

5.《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五、突破限购的手段

(一)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与风险。案例

(二)司法协执。

1.0版本:2010—2012年,登记机构执行限购政策,不给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过户,申请执行局执行,登记机构协助执行。

2.0版本:2013年,法院对于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当事人,不予支持其过户请求;于是,转向仲裁,取得裁决书之后,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3.0版本:2014年1月至今。2013年12月,省高院颁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号),把申请法院执行局执行的路也堵死了。于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协议管辖”之规定,选择省外法院管辖,由省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