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03〕2号

广州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穗建计函〔2002〕633号)悉,经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吨污水0.3元调整为0.7元。凡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此标准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的调整,按2003年1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

  三、凡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四、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只缴交城市排水管网维护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热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收。

  六、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可参照广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广州市人民政附批准执行。

七、请你委周密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料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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