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穗水排水〔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我局特编制《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在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排水管理处反馈(电话:020-87594085)。
广州市水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
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指引。
一、需申请办理减免的排水户
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规定的范围和减免条件,除低保户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外,其他排水户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
二、受理地点和受理时间
广州市水务局政务中心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3:00
三、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
所有需申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户,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符合减免不同规定情形,提交相关资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一)办理流程(略)
20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时间。
(二)资料要求
1、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5)水质监测资料。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6)曾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申请户,须提供市建委同意返还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材料。
2、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其排水能达标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排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6)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7)曾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申请户,须提供市建委同意返还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材料。
3、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提出减半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6)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户自申请日之前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7)曾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申请户,须提供市建委同意返还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材料。
4、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主动对现有排污设施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提出减征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雨污水分流改造的竣工验收报告。
5、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指公共排水设施与排水户接驳井距离不超过100米)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排水户,提出减征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市水投集团出具的同意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意见书;
(6)自建管道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使用权移交协议等资料(含电子光盘资料);
(7)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成本和自建管道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或机构出具)。
6、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的申请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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