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建设用地报批中有关地类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报批中,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要严格审核原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一)凡2009年12月31日之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依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并按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原地类补办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落实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凡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时,必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属2007年10月31日之后变更的,还必须按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
(三)凡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
二、凡属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依据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如未按规定落实用地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报省厅备案的,一律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2012年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10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地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2012年之前已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时,按原上报国务院的地类组织报批。
四、对现状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参照前述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意见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118号)随文撤销。各地之前已按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118号文组织报批材料的用地件,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厅窗口受理,逾期未报的我厅不再受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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