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

穗规法字〔1998〕第11号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区规划分局、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局、各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为严格执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和完善规划验收管理,充分发挥规划验收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核发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

  二、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准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建筑工程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施工排栅已拆除;

  (二)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市政或生活服务等各类配套工程(包括附属用房),绿化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违法建筑,申请单位也没有拒绝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三、成片开发或其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或同步申请规划验收。单体建筑在全部建成前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城市规划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后达到规划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五、城市勘察测量单位应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如实进行测量(如不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条的,应在记录册注明),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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