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县级市城市规划编制部门业务领导的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7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穗规呈字〔1999〕16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和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加强县级市城市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广州市城市规划条 例》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几点意见》(建规〔1996〕525号),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权责分明,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以下称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本市代管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 在本市代管番禺、增城、从化、花都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本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即广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芳村、荔湾、越秀、东山、天河、海珠、黄埔、白云8个区和番禺、增城、从化、花都4个县级市,土地面积共7434.4平方公里。

  第四条 在县级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在县级市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项登记,如所承接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则应当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项登记。

第五条 县级市城市规划编制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对依托老城加以发展的开发区,可根据开发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办事程序,以求高效优质服务;对远离老城、区位相对独立的开发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实行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番禺市市桥镇、花都市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级市辖区内的省、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番禺市石楼镇、从化市龙岗镇、花都市花东镇、增城市中新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市城市规划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级市辖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其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县级市辖区内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前款原则,对已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作出前款所列重大变更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市辖区内中心村规划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供设计条 件,并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市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市辖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级市政府所在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 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在审批意见前,应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经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或送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前,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提供初审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计划包括当年拟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八条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者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本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划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先规划,后划拨建设用地的原则。要完善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土地,应当符合规划。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掘现有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注重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菜蓝子工程基地的保护,如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占用此类土地的,应由县级市或镇人民政府在市域或镇域范围内予以平衡,保证上述用地总规模不得减少,并报县级市国土部门审查备案。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划拨。 (四)严禁将农民宅基地非法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或房地产开发用地。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有条 件的村应鼓励兴建多层住宅。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辖区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用地划拨权限:位处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每次可批准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位处其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的,每次可批准耕地15亩以下,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下。如属县级市、镇、村的公益事业、市政道路、学校、园林绿化、医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指标,适当增大上述指标,但必须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中途改变用地性质。各县级市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10平方公里。超过上述权限的,须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在县级市辖区内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退出临时建设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审方案后,在法定工作日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除县级市以上的大中型项目、位处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和位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内的外,其余可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委托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市辖区内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负责督促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并应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审批建设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辖区内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由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五章 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为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须严格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的区域。县级市辖区内,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确定如下:

  1.珠江农场:位于番禺市南部,总用地面积54平方公里。

  2.南沙红岭分区:处于番禺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部,用地面积4.19746平方公里。

  3.广州国际机场 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民航局现场踏勘和技术论证,确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以北,花都市龙口镇以东地区为广州国际机场场址。总用地规模1530公顷。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范围,西至花都市老鼠庄,东至白云区良田镇,北至花都市风树窝顶,南至白云区嘉禾。

  4.南沙港 规划建设深水码头岸线7公里及其腹地范围。

  5.污水、污油处理场确定在番禺新造中燃油库两侧建一污水、污油处理场,用地规模6万平方米。并在油库码头建污水、污油处理码头,岸线长70米。

  6.铁路客运站 规划建设花都新街站为广州铁路第三运站,从现状客站往两侧扩建。控制区包括现状客运站及扩建范围。

  7.城市铁路线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联络线沿线两侧50米控制范围。东北联络线走向为:由枢纽东面的夏元车站出轨,沿罗岗镇、太和镇、竹料镇、人和镇的东北角返过,最后接到花都新街车站,全长约55公里,用地规模220-230公顷。

  8.轻轨 轻轨2号线沿线两侧各50米控制范围。轻轨2号线南起新市石马,与地铁2号线石马车辆段站交接,沿广花路往北经雅瑶镇至广州国际新机场,贯穿北翼大组团,全长18公里,沿线12个车站,全线走地面或高架线,车辆段设在广州国际新机场西南面矮庄。

  9.广花高速公路 具体走向:槎头师岭神山花都清远(接京广高速公路)。规划宽度6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

  10.广韶高速公路 具体走向:三元里白云机场蚌湖矮庄白云国际机场新华镇(在花都市接京广高速公路)。规划宽度10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

  11.广惠高速公路 具体走向:罗岗增城惠州。规划宽度6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

  12.广深高速公路 具体走向:广氮火村罗岗云埔新塘东莞深圳。规划宽度6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

  13.广珠高速公路东线 具体走向:石榴岗番禺中山珠海。规划宽度6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

  14.北二环高速公路 具体走向:茅山蚌湖石湖南湖八斗火村经济开发区番禺。规划宽度100米。控制区为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

  15.大石仓区 位处番禺大石镇大山村北面三枝香航道南岸,用地面积0.25平方公里。

  16.增城永和陈家林危险品仓库 位处增城永和镇陈家林。规划用地2.3平方公里,可建设用地1.5平方公里。铁路专用线路将由广深铁路新塘车站轨至仓区。

  17.沙路船舶基地 位处番禺沙路村以北沿江边,规划用地1平方公里。

  18.后方战备油库 位处花都市军田车站以北,用地面积0.4平方公里。

  19.增城小塘水铁联运货场 位处增城小塘,将建成水铁联运货场,规划面积15公顷。

  20.金坑垃圾填埋场 位处增城市镇龙镇金坑村域内,占地243.3公顷,容量7000万立方米。

  21.番禺电厂 位处南沙经济开发区内的马鞍村,用地规模约700亩。以船槽涌入海口段中心线为界,界西为番禺电厂用地,界东为“有荣船厂”用地。

  22.增城交流枢纽站 位处增城永和。容量225万千伏安,规划用地16公顷。

  23.番禺广南交流枢纽站 位处番禺市新造北亭村。容量270万千伏安,规划用地20公顷。

  24.从化直流逆变站 位处从化市(未选址)。容量150万千伏安,用地20-25公顷。

  25.荔城交流终端站 位处增城市荔城镇。容量150万千伏安,用地10-12公顷。

  26.花都交流终端站 位处花都市新华镇。容量150万千伏安,规划用地10-12公顷。

  27.番禺交流枢纽站 位处番禺市黄阁。容量150万千伏安,规划用地12公顷。

  28.50万千伏高压供电走廊,红线控制宽度为100米。

  1)走向:番禺广南站番禺站番禺电厂

  2)走向:番禺广南站罗岗站增城永和站增城荔城站

  3)走向:番禺广南站穗宝站

  4)走向:北郊站从化站吕田抽水蓄能电厂

  5)走向:北郊站花都巴江流域绿化保护带花都站(沿国际机场西边北上,离机场较远,初步走向)

  29.流溪河 两岸各100-300米的绿化隔离地带控制范围。

  30.东江、西江水源保护区 新塘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终深100米以内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新塘镇东侧甘涌口沿东江北干流上朔至土江与沿增江上朔至石滩的水域,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坝水闸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两岸纵深不少于2公里的广州境内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31.广州市南部供水工程 项目建设规模为100万M3/d,分两期建设。

  第一期以大石水道为临时取水点,在大石建50万M3的取水泵站一座,铺设一条由大石取水泵站至南洲水厂原水输水管。 

  第二期以顺德水道黄涌乡为永久性水源,在顺德市北窖黄涌村建100万M3的取水泵站一座,铺设一条由黄涌取水泵站至大石取水泵站的原水输水管,并再铺设一条 由大石取水泵站至南洲水厂的原水输水管。

  32.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从化温泉旅游渡假区、从化良口新温泉渡假区、天湖旅游渡假区  主要保护对象:流溪河及近岸、地下热泉、周围森林风景资源。面积约4.32万亩。

  33.花都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蓉嶂旅游渡假区。主要保护对象:水库水源林和野生动物。面积约1.38万亩。

  34.从化市吕田蓄能电站上水库自然保护区及蓄能电站游览区 主要保护对象:水库水源林、南亚热带绿叶林和野生动物。面积约0.8万亩。

  35.从化市流溪河水库水源林自然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水源林的人工林、自然林和野生动物。面积约13.478万亩。

  36.花都市梯王子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王子山原始森林、中南亚热带常绿叶林和野生动物。面积约2.8万亩。

  37.增城市大封门自然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水库水源林、中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混交林及野生动物。面积约4.7万亩。

  38.番禺市龙穴岛自然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鸟类、海滨河口沼泽植被和古迹。面积约0.24万亩。

  39.番禺市横档岛文物古迹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国家级重点文物古炮台等古迹和植被。面积约0.1725万亩。

  40.番禺市莲花山文物古迹保护区和莲花山风景区 主要保护对象:古代采石遗址、莲花山塔、莲花城、鸟类。面积约0.35万亩。

  41.增城市百花林水库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水库水源林和野生动物。面积约4.2097万亩。

  42.番禺市大虎岛自然景观与咸淡水鱼类产卵场保护区 主要保护对象:山体如伏虎的自然景观及山下大虎咸淡水鱼产卵场、渔场。面积约11.4万亩。

  43.南沙风景旅游区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位处番禺南沙,包括上下横档岛和黄山鲁景区。

  44.大石飞龙世界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位处番禺市大石镇。

  45.黄龙湖旅游区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位处从化旅游城东北部,与从化国家森林公园相连。

  46.北回规线科学公园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位处从化市太平镇北部,以北回归线标塔为主体,建设大型科学公园。

  47.广州风情大世界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位处增城市福和镇联安水库。

  48.洪秀全故居 地点:洪秀全故居 保护范围:从洪氏宗祠和洪秀全故居建筑物外墙起向外延伸20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60米,为二级控制。

  49.虎门炮台地点:番禺市虎门保护范围:包括大虎山炮台遗址、蕉门炮台、上横档炮台(含永安炮台遗址)、下横档炮台。其中上横岛与下横档全岛列入保护范围,小岛岸线为保护范围外沿线起向外延伸150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500米,为一级控制。

  50.冯云山故居地点:花都市和落地保护范围:从冯云山故居遗址外墙基起向外延伸20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30米,为二级控制。

  51.莲花塔地点:番禺市莲花山 保护范围:从塔基边缘起向外延伸30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60米,为一级制定。

  52.莲花城地点:番禺市莲花城保护范围:从城墙外延伸5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50米,为二级控制。

  53.余荫山房地点:番禺市南村 保护范围:从围墙外延伸5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50米,为二级控制。

  54.万能寺大殿地点:增城县荔城镇凤凰山保护范围:从建筑物外墙基向外前后延伸40米,左右侧延伸10米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40米,为二级控制。

  55.留耕堂地点:番禺市沙湾镇北村保护范围:东至留耕堂侧防火巷(东为玉虚宫),南至留耕堂头门前大王街(排水渠为界),西至留耕堂西侧防火巷(西为北村建筑队),北至留耕堂防风防火墙(北为象贤中学)。 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30米。

  56.黎氏宗祠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番禺市南村

  57.榆园(邬氏宗祠)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番禺市南村

  58.雁塔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增城市荔城镇槎岗村

  59.从化学宫大成殿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从化市街口镇

  60.莲花山古石场遗址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番禺市莲花山

  61.植地庄抗日战役纪念碑及周围建设控制地带 地点:番禺市南村镇里仁洞村

  第三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需要,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适时增设或扩大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并另行发文补充规定。

第六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各处室职能分工,有关县级市城市规划业务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处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予以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并不定期举办城市规划业务培训班。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县级市城市规划业务的顺利开展,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县级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对检查予以积极的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业务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城市规划业务的交流例会制度。城市规划业务交流会轮流由市、县级市规划部门举办,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运用具体解释,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