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7〕14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统一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质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详见附件1、2),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同时废止。
凡2007年8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建设标准,仍按原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和编写要求执行。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保证建设标准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立项、前期准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及各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需要,兼顾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
四、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充分体现工程实践的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
第四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当体现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条件要求,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主编部门应为国家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建设标准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建设标准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标准制定计划。
第八条 年度建设标准制定计划应当明确建设标准的名称、主编单位、完成时间等。其中,主编单位应由主编部门负责确定。
第九条 年度建设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条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建编制组、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议、拟订编制方案。
第十一条 主编部门应负责安排和落实编制经费,审定建设标准的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组织召开编制工作启动工作会议,审定编制方案。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负责管理编制组、提出编制方案、组织召开日常编制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参编单位应为承担过相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编制、规划设计、科研院所、评估、审批的机构或单位。并应注意吸收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或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编制组成员应由 具有工程实践经验或熟悉政策的人员承任;编制组组长应由主编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方案应主要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调研重点、专题研究题目、编写大纲、编制进度、分工。
第十六条 编制工作启动会议应完成编制方案的审定,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编制单位执行,同时抄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标准机构”)。
第十七条 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方案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提供编制工作保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及其有关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编制组应负责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及其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条 建设标准应当做到适用、经济、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标准起草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组织充分调查、论证和协调,经协调不能统一意见的,编制组应提出明确意见,对本行业内的事项,应提请主编部门协调确定,并应当在送审报告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涉及其他行业的职责,主编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报告或意见汇总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标准的内容构成、类别划分、建设规模、面积指标、基础设备配置以及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重要指标的确定,依据必须充分,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应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正文及条文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汇总成表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正文及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及专题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工作一般包括:确认送审材料、审查建设标准内容、提出批准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编单位应当将建设标准送审稿正文及条文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专题报告、审查会议方案等报主编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主编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建设标准送审材料送标准机构征求意见。标准机构可根据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建设标准送审稿或者建设标准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划、建设机构以及咨询、评审等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行业对建设标准送审稿涉及的内容与主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标准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条 标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主编部门协商后,形成审查会议文件,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建设标准审查会议。
第三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标准审查会议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15个工作日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
二、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建设标准编制组的代表和编制组。标准内容的审查应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除编制组以外的会议代表组成;
三、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建设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参加会议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建设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建设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修改内容及分歧意见的处理、审查结论、审查委员签字名单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送审稿或者送审稿经过审查未获得通过的,标准机构可视情况作出准许延期、变更或停止该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六章 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批准发布应包括:修改送审稿、确认报批材料、审核报批稿、签署发布。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形成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修改送审稿及条文说明,形成报批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行业内总体需求规模等专题报告。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上报主编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主编部门应当对建设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建设标准报批稿正文及条文说明应由标准机构负责进行审核,标准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报批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重要建设原则、规模、面积和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指标是否体现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是否符合当前行业及市场发展现状,是否正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三、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容是否协调一致;与相关部门或行业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四、建设标准的条文规定是否明晰、准确合理;
五、建设标准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规定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编制组对建设标准各编制阶段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已妥善处理;
七、建设标准的格式和典型用词用语是否符合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标准报批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主编部门:
一、制定建设标准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报批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
第三十九条 标准机构商有关机构对报批稿审核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四十条 建设标准经批准后,应当即时出版印刷,并视其具体内容确定为公开发行或者内部限制发行。
第七章 解 释
第四十一条 建设标准正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制定解释。
建设标准的制定解释与建设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具体执行建设标准的问题,由主编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主编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标准单行版、汇编版的出版,由标准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 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 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如:建标01-2006。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 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录。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主要内容。
三、附件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八条 在编写建设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建设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建设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九条 建设标准的名称应简练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主题。
第十条 建设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标准的名称,宜由建设标准对象的名称和建设标准的类别属名两部分组成。
例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二、建设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征和性质确定,可采用“建设标准”、“面积定额”。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施行日期;
三、建设标准修订后,被代替建设标准的名称和废止日期;
四、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建设标准的解释、管理部门(单位)以及具体解释单位。
第十二条 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建设标准的任务来源和依据;
二、简述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三、对修订的建设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建设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和邮政编码。
五、建设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建设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建设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的目录应从第一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和用语说明的编号、标题及起始页码,页码应起始于第一章。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建设标准的目的;
二、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建设原则及共性要求;
四、遵循的法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
五、建设标准与相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关系;
六、实施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制定建设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建设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不适用内容有明确界定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建设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第十八条 建设标准应明确遵循的相关法规和国家产业经济技术政策。
第十九条 与相关标准、指标及定额关系应采用“……,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应为全面贯彻执行建设标准各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标准中主要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主要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建设标准条文中,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采用文字阐述时,也可同时采用图、表作补充。
四、相关的建设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不得将其它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建设标准的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简练明确、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得模棱两可。
七、同一名词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
八、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第三节 附件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附录中的内容应属于建设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建设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标准中的名词解释可以单独设立附录。
第二十四条 建设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应采用规定的典型格式。
第三章 建设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种类
第二十五条 建设标准正文部分应根据内容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排序。
第二十六条 章是建设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建设标准分组单元,条是建设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二十七条 建设标准的章、节、条编号由代号和序号组成,其代号为“第 * 章”、“第 * 节”、“第 * 条”;其序号应采用中文汉字顺序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 章的编号应在一个建设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当章分节时,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整个建设标准正文部分和附录内连续。
第二十九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中文汉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括号的中文汉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件
第三十条 建设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的序号方法与正文相同,附录的编号应采用中文汉字。附录编号的序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可以没有节或者条。
第三十一条 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建设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三十二条 建设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编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项”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项”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衔接,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三十四条 对附录中术语内容可包括名词名称及定义。
第五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建设标准执行程度用词和典型用语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的用语,当需要时也可增加“不适用于......”的用语。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建设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下列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7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十七条 建设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可采用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第二节 表
第三十八条 表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
第三十九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阿拉伯数字条号前加“表”字,在整个建设标准中连续,并列于表格的左上方。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如第十一条有两个表,其表编号按顺序为6,应分别为“表6-1”、“表6-2”。 表的标题居中排列。如:
表6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生)
学校类别 | 教室指标 | 学校类别 | 教室指标 |
综合大学 | 2.52 | 医学院校 | 2.28 |
工科大学 | 3.53 | 政法院校 | 2.28 |
师范院校 | 2.38 | 财经院校 | 2.28 |
农业院校 | 2.51 | 外语院校 | 3.37 |
林业院校 | 2.80 | 体育院校 | 1.35 |
第四十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符合表4规定”或“按照表4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须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四十一条 表内数值上下行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第四十二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写在表名的右方或正下方。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和表栏标题中的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第三节 图
第四十三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正文不宜用图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在整个建设标准中连续。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图号后加顺序号,例如第五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5-1”、“图5-2”。
第四十五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并可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四节 建设标准中的数值写法
第四十六条 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对10以内的数字,有的可采用中文汉字书写。
第四十七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记号表示。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或0.75)、34%和1∶3.5。
第四十八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例如0.001。
第四十九条 建设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建设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五十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10n(n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五十一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不应写成20℃±2℃;
,不应写成
;
0.65±0.05,不应写成0.65±.05;
mm,不应写成
mm;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用词,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mm,不应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第五十二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的方式书写:
10~15mm, 不应写成10mm~15mm;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第五十三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五节 计量单位与符号
第五十四条 在建设标准条文中,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应采用单位的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五十五条 当建设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
第五十六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物。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第六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五十七条 图名、表名、表栏标题,不宜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五十八条 括号内的文字表示应与括号前的内容具有同一语或相同含义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为短横线,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字。
第六十条 书写时,标点符号均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它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
第六十一条 “注”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六十二条 条文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七节 注
第六十三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内容应比正文的内容小一号字。
第六十四条 条文中的注释宜列于条文说明中,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中不得出现图、表。
第六十五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的说明或补充规定。表注列于表格的下方,采用“注”与其它注释区分。
第六十六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的下方。
第六十七条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第六章 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
第六十八条 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中应包括建设标准的名称、目录、分条说明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当多条合写说明时,可用“~”简写。例如:第三~六条。当需要时,也可对整章、节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建设标准的章、节、条顺序编写。并宜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必须与条文内容一致,并应说明其规定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时的注意事项。
三、不得对建设标准条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引用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五、当相邻条文内容相近时,可合写其说明。当有些条文简单明了无需说明时,可不作说明。
六、不得写入涉及国家保密的内容和保密工程项目的名称、厂名等。
七、文字表达应针对性强、严谨明确、简练易懂。
八、修订的建设标准,原条文说明应作相应的修改。修改的条文说明中应对新、旧标准条文进行对比,指出对原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未修改的条文根据需要应重新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条文说明可根据条文规定的建设规模,附下列资料:
一、各类规模用房的数据统计分析和相关的图例;
二、模拟设计数据统计分析;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初步设计图。
第七十二条 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中的表格,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流水编号 。
第七十三条 条文说明中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第七章 出版印刷
第七十四条 建设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其版面格式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当出版印刷建设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七十六条 当建设标准中的表格等不能缩小时,建设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七十七条 建设标准及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建设标准的前言、目录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应另起一页排版。
第七十九条 建设标准出版对文稿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标准及建设标准的条文说明的出版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并备有建设标准批准部门的通知。
二、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
三、建设标准的稿件中所有文字不得采用铅笔书写;打印稿、晒图、复印稿字迹应清楚完整。稿件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建设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书写清楚,并应用铅笔在旁边注明是何种文字及大小写、正斜体等。
五、建设标准稿件中所有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附件二、附件三同时废止。
附录一:
建设标准编排格式示例
附录二: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成品 尺寸 (mm) | 正文 用字 | 每面 行数 | 每行 字数 | 行空 (点) | 版心 尺寸 (mm) | 天头 (mm) | 地角 (mm) |
140×230 | 五号宋体 | 30 | 28 | 5.25 | 130×162 | 22 | 19 |
附录三:
建设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 页 别 | 位 置 | 文 字 内 容 | 字体和字号 |
1 | 封面 | 第一、二行 | 批准部门 | 四号黑体 |
2 | 封面 | 第三行 | 标准名称 | 二号黑体 |
3 | 封面 | 第四行 | 建标×××-2××× | 四号黑体 |
4 | 封面 | 第五行 | 出版时间及地点 | 四号黑体 |
5 | 扉页 | 第一行 | 标准名称 | 三号黑体 |
6 | 扉页 | 第二行 | 建标×××-2××× | 五号黑宋 |
7 | 扉页 | 第三行 | (限国内印发) | 四号宋体 |
8 | 扉页 | 第四行 | 主编部门 | 五号宋体 |
9 | 扉页 | 第五行 | 批准部门 | 五号宋体 |
10 | 扉页 | 第六行 | 施行日期 | 五号宋体 |
11 | 扉页 | 第七行 | 出版社名称 | 三号长仿宋体 |
12 | 扉页 | 第八行 | 出版时间及地点 | 五号黑体 |
13 | 发布通知 | 发布通知名称 | 四号宋体 | |
14 | 发布通知 | 文件编号 | 五号宋体 | |
15 | 发布通知 | 通知内容 | 五号老宋体 | |
16 | 发布通知 | 批准部门 | 五号黑体 | |
17 | 发布通知 | 批准日期 | 五号黑体 | |
18 | 前言 | 第一行 | 前言 | 四号黑体 |
19 | 前言 | 正文 | 前言正文 | 五号宋体 |
20 | 目录 | 第一行 | 目录 | 四号仿宋体 |
21 | 目录 | 正文 | 目录正文 | 五号宋体 |
22 | 各页 | 正文 | 标准正文 | 五号宋体 |
23 | 各页 | 正文 | 章的编号及标题 | 四号黑体, |
24 | 各页 | 正文 | 节的编号及标题 | 五号黑体 |
25 | 各页 | 正文 | 条的编号 | 五号黑体 |
26 | 各页 | 正文 | 条文中的注及其编号 | 六号宋体 |
27 | 各页 | 正文 | 表格中的文字 | 六号宋体 |
28 | 各页 | 正文 | 表题及表序号 | 小五号黑体 |
29 | 各页 | 正文 | 图题及图序号 | 小五号宋体 |
30 | 附录 | 第一行 | 附录及其编号 | 四号黑体 |
31 | 用词和用语说明 | 第一行 | 标题 | 四号黑体 |
32 | 用词和用语说明 | 正文 | 用词和用语说明正文 | 五号宋体 |
33 | 条文说明 | 要求同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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