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4〕777号

外交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咨询哈尔巴岭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函》(办亚函〔2004〕1055号)收悉。经商建设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涉及化学武器回收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可在石化工程专业调整系统和核化工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之间选取。考虑到此项工程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可在接近核化工工程的区间选取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统,调整系数具体值的确定由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

  二、关于收费浮动幅度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工程设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考虑到国内迄今尚未建设过此类工程,发包人、设计人可在不超过《通知》规定的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设计收费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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