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三、军队和地方有权属争议的用地单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服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把争议问题及时解决。

四、详查后的用地单位,具备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条件的,主动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办争申报登记和领证一次办理。

望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当地驻军予以支持和帮助,以保证军队申报领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198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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