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

取消的许可事项序号

法规标题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1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供电部门对超高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同意

第三十条贴轮车、履带车和超高、超重、超长等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超高车辆还应征得供电部门的同意。上述车辆获准通过城市道路时i,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有车辆所属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2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商品住宅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商品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统一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3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公安局对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主管单位专营许可证的核发

第七条第二款本市或县级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管单位,须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盛情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依照国家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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