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2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注:以上建筑物的面积均指单体建筑面积。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上述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工作要求

  对于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2.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见附件)。

  3.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作要求

  对于第一条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见附件)。

  3.对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抄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违法建设工程,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与当地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对于应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可登陆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www.gdfire.gov.cn)网上办事大厅的审核验收备案公告专栏,查询抽查结果是否合格。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www.gdfire.gov.cn可下载)(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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