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27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提高规划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现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一年八月一日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司承办审批的组织工作。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审批前,按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规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会审由分管部长主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矿产开发管理局、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地质勘查司、执法监察局、合作科技司。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则的批复》;
(四)国家和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全国和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状况和市场供需形势。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是否贯彻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和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是否体现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矿产资源形势
对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状况,矿产资源在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矿产需求预测和可供性等的分析是否客观、深入、可靠。
(三)规划目标任务
规划目标任务是否符合《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对下列事项作出了全面、系统和切实可行的安排: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是否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的原则,分别作出全面、合理、可行的安排,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符合本地实际。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控要求;对供不应求的矿产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国家进行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调控的矿产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
3.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的原则是否合法、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
4.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对中型以上矿区(床)是否逐一确定了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指标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依法合理开采和保护;是否制定了鼓励、监督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的措施。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是否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设立了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入条件;是否对新建矿山、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和已经关闭的矿山分别提出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的重点任务、区域和期限的要求。
(四)规划协调情况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目标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要求。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
(一)规划预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规划草案编制后,经征求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预审稿,报部预审。报送预审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说明各20份,省(区、市)有关部门意见5份,规划图件1份。
规划司收到规划预审稿后,分送部内规划会审成员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有关直属单位和专家在收到规划预审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司。根据需要,规划司可以召开预审会或者专题论证会,对规划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
规划司收到意见10日内提出规划预审意见,报分管部长批准后下达。
(二)报批、受理与送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按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规定的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部内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三)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规划司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审查意见的建议,提请部规划会审会审议。
(四)会审
分管部长主持召开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会,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作出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批复
规划司根据规划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通知,报部领导审签。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国土资源部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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