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69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