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和海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5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股份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地质局、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延长石油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和海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实施后形成的地质资料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区块的,应当编制放弃区块的地质报告或工作总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形成难以分割的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并依法给予保护,保护期5年,期满后不予延续。
自2004年4月1日起,凡是因缩小勘查区块、由勘查转入开采或终止勘查开发的,应先汇交地质资料。在申请办理有关开采登记或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应附相关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二、《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地质资料,按照清理结果和地质资料形成特点,油气地质资料补交范围限定在目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块,补交的具体内容包括: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储量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补交的纸质地质资料应一式两份(有电子文档的,补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做好成果地质资料补交工作,所有欠交成果地质资料应有计划地在2004年9月底前补交完毕。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部将有关地质资料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地质资料管理相适应的馆藏机构和管理设施,馆藏机构设置合理,交通便利、通讯顺畅;
(二)专业配备结构合理、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馆藏机构管理人员40%以上;
(三)配备符合保管、安全、防护等标准要求的馆藏设施,地质资料库房容积必须满足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五)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
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利用的原则,向我部推荐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单位(每个油田(局)或大区可推荐一个保管单位),并将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书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推荐表(见附表)于2004年4月底前报我部。我部将对委托保管单位进行审查。
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义务。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时,可以按照所在省(区、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资料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所有,非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工作需要,调整地质资料的保管地点。
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我部将解除委托保管关系,原委托其保管的地质资料应移交委托管理机关或委托管理机关指定的单位。
四、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本系统内部规范编写。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统一由全国地质资料馆(放射性矿产成果地质资料由委托保管单位)接收、验收和保管。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委托保管单位接收、验收和保管;没有与我部确立委托保管关系的,分别由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验收和保管。地质资料验收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出具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保管单位留存,一份交汇交人,一份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凭验收合格单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五、各类海洋地质调查等形成的地质资料参照上述规定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加强与我部地质资料管理业务部门的联系,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附件: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推荐表(略)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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