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09〕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完成了大量施工图审查工作任务,查防了一些施工图存在的重大问题,较好地保障了施工图质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一些地区,也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得力、运行操作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正确引导施工图审查制度。实行施工图审查坚持以查防施工图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漏,有效保障施工图质量为目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分析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形式,切实做好对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图审查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自觉性。注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源头控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自身施工图的内部审核,防止将审查机构当作本单位的“总工室”。强化施工图审查责任,督导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把审查关,防止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压低审查收费,降低审查标准。

  (二)着力提高施工图送审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当前尤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县镇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准交付施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的监管作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图审查作为提高施工图质量、监控勘察设计活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图管理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与备案制度,及时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情况报告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向社会公示,纳入对企业或个人的资质与资格考核。

  二、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施工图审查管理模式

  (四)加大施工图审查属地化管理力度。全省施工图审查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省所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机构驻地归口当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信用机制建立、市场监控以及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初审报批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原则上由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于特殊工程,因本市审查机构不具备相应审查资格或者审查经验与技术力量不足,需由本市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经本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本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控制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认定的机构总量应当与当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当前各地级以上市现有的审查机构数量基本满足当地施工图审查需求,今后除工程建设规模出现较大幅度增加外,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审查机构;如因工程建设规模出现较大幅度增加,确需增设新的审查机构,应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测算,并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增设机构认定时提交书面报告。

  (六)加强不同类型施工图审查机构分类管理。施工图审查是监管施工图质量的重要抓手,各市要加强对各种单位类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全方位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审查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态度和审查工作效率。对其他单位性质的审查机构,强化责任教育,严格规范行为,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对现有审查机构尚不能覆盖有关类别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应主要通过提升现有审查机构人员技术力量,晋升机构类别或拓展审查范围予以解决。

  三、严格监控检查,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资格管理

  (七)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应保持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更,应在1个月内补增新的审查人员,各专业同期空缺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规定配备审查人员数量的50%;对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资格条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降低机构类别或缩减审查业务范围;对机构各项认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变更;对机构停业或终止执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即时掌握施工图审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对不再具备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认定、降低机构类别或缩减审查业务范围。

  (八)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在册登记制度。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自2010年起,全省范围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在册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在册登记,并只准在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与专业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自实行在册登记制度起,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须是居住在本机构驻地的当地人员,其中兼职审查人员的工作单位须是本机构驻地的当地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每名审查人员同期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四、规范实施运作,有效维护施工图审查秩序

  (九)施工图审查业务委托与承接。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并将同一项目的所有施工图委托同一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提交的施工图和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对超越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进行勘察设计的,不得承接审查;对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及送审施工图和相关材料不完整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进行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委托与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应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范围、期限、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受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施工图审查期限。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的时限下,原则上大型工程项目审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项目审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独送审的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需的审查时间。

  (十一)施工图审查收费。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即不低于规定收费幅度的下限,并不高出规定收费幅度的上限。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低于规定收费幅度的下限收取审查费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屡犯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义务。施工图审查机构仅负责对施工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格与否的认定。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应以审查不合格告知书函复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一次性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逐页加盖审查专用章,具体份数由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审查合同中商定,但应保证施工现场必须是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发生变更且涉及规定审查内容的,应对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二次以上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修改重审,以及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因发生变更进行重审,可按重审工作量收取重审费用。受建设单位另行出资委托提供法定审查外的有关设计修改与优化咨询以及施工过程的技术咨询等服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过程控制,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

  (十三)保证送审施工图的完整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应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勘察文件、轻钢与幕墙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对工程勘察文件,应先于或同步与施工图进行审查,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前,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轻钢、幕墙等分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与主体工程施工图一并审查,确需之后再行审查的,须在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标明不含轻钢、幕墙等分项工程施工图,防止以部分施工图审查代替整个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质量。

  (十四)保证审查的深度与广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进行审查。凡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或建筑节能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问题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得在未经修改并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六、注重整体发展,加强施工图审查档案信息建设

  (十五)建立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粤建设函〔2007〕94号)要求,配备指定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施工图审查纳入全省统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实施施工图审查,即时传报审查情况信息。2010年改版系统将通过系统实施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登记、审查合格书制作打印等,全面实现施工图审查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十六)健全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施工图审查档案包括项目审查合同、设计相关材料、审查情况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备案表、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好档案建设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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