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8〕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余泥渣土运输作业的市场秩序,减少直至杜绝“野鸡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排放作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人员素质教育

  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于对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余泥渣土挖运装载施工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余泥渣土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政策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此次培训应在个人“平安卡”中进行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经开工的工地,教育培训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二)尚未开工的工地,必须先完成教育培训后方可开工。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以及培训教育工作。

(四)各工地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后必须书面上报给工地所属的城管中队后方可进行出土。

  我委将对此次培训结果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建筑工地暂停施工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二、在招标环节中加强余泥排放作业成本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向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确定实际运距及运量。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列明实际的运量及运距等要件,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运量及运距根据工程定额进行报价,具体体现为:

(一)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外运时,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报价值、竣工结算及投标报价时,运距按20-25公里运距计算土方工程的报价;

(二)土石方外运时,按每立方米5元计算土石方运输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费用,地铁工程计入其它费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列明上述要件,未达到要求的暂不批准进行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重点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定额及实际运距、运量进行报价。

  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

  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设置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不雇请证照不齐全的运输车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余泥渣土排放的相关管理责任,并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建筑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雇请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安排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的出入管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违反规定,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证发放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我委将按下列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一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责成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暂扣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进行扣分处理。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两次违反“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进行处理外,另将暂停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并暂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市的投标资格三个月。

(三)屡教不改的,我委将函告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工程的预售证及产权证的办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投标资格一年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余泥运输管理落实到位的优良企业,我委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投标时加分。

  四、加强余泥渣土排放分包管理

  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及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交给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雇用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可自行进行土石方挖掘施工,也可依法进行分包,如分包土石方工程,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土石方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进行监管,杜绝违法分包及转包现象的发生。

  监理单位必须审查实施土石方挖掘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土石方工程挖掘机械驾驶员的资格证,必须对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余泥运输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审查合同价款是否按定额及实际运输里程计价。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此外,监理单位还必须审查实施余泥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报告。

  土石方开挖或运输作业经合法分包后,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标价中对应的挖掘、运输款项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必须将该款项全额拨付相关单位,不得克扣。

  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雇请土石方运输企业单位的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土石方挖掘工程进行分包的,还必须将分包合同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了按第一条处理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三)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的,可以减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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