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管理的通知

穗开环建〔2010〕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确保安全设施设计质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广州开发区初步设计审查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穗开环建〔2010〕99号)和《广州开发区初步设计审查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开环建〔2010〕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开环建〔2010〕66号)以及《关于实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成果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开环建〔2010〕11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业主或代业主对在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此处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设计,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二、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前,还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储存有毒(剧毒)物品的建设项目或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代业主)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代业主)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时应提交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

六、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如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建设业主(代业主)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报批核准。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与《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条文、宗旨有抵触之处,以上述“管理办法”为准。

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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