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开环建〔201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认真做好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环保验收文件;

(八)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十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六、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九、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正式施行前,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请尽快整改。完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于2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已竣工验收未备案的项目应于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整改时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此通知。

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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