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城〔2010〕170号

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202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广州市2011-2015年轨道交通建设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共建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及十区二县级市共同筹集、专项用于自2010年起以市区共建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新线的资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方案,审批市地铁总公司上报的投资计划,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市区共建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等相关管理工作,对共建资金使用实施计划管理,审批月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渠道安排,并指导和监督共建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五条 市地铁总公司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年度、月度计划的编报工作,审批建设资金内部支付,并做好建设资金日常账户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负责按要求保障各自承担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投资分摊

第七条 按照我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模式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相应的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出资全市分老六区和四区二市模式。老六区是指越秀、荔湾、天河、白云、黄埔、海珠六区;四区二市是指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

第八条 老六区辖区内轨道交通新线建设投资(含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费用,下同)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第九条 四区二市辖区内轨道交通新线建设投资,由市、区(县级市)各承担50%,具体如下:

(一)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费用,车站区间土建工程(含出入段线、联络线)投资按照工程所属地域由市、区(县级市)各承担50%。

(二)全线共用的设施及其征地等非车站区间土建工程的相关费用(如车辆、车辆段、机电系统工程)、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各区(县级市)按照辖区内线路长度占全线的比例承担50%的出资。

轨道交通新线建设投资分摊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

第十条 区(县级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调整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相关线路敷设方式的,由此产生的新增投资由该区(县级市)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市地铁总公司依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提出新线资金投入总预算和各年度投资预算,明确市、区(县级市)需承担的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在线路建设前期出具书面投资承诺,明确出资额度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可在辖区内划出等值地块交由市统筹,所得收益用于抵补该区(县级市)应分摊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外的债务融资由市地铁资金办统一牵头组织:

(一)市地铁总公司作为融资借款人。

(二)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建设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出资部分的融资。

(三)区(县级市)可在各线国家批准的融资比例内提出具体融资数额,市地铁总公司根据区(县级市)的融资申请办理提款手续,债务本金及所产生利息由区(县级市)负责偿还。

第十五条 市区共建线路债务本息的归还,由市地铁资金办统一审核。市本级债务由市地铁资金办审核后安排具体还款渠道,区(县级市)债务经市地铁资金办审核后由市地铁总公司向各区申请还款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市地铁总公司根据市区分摊原则编制新线年度投资计划及月度资金计划,明确市、区各自所需承担出资额及项目明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市地铁资金办审批月度资金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月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支付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市本级出资部分操作办法:

(一)每年度11月底前市地铁总公司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偿债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地铁总公司每月在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地铁资金办提出月度资金计划用款申请,由市地铁资金办登记受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三)市地铁资金办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安排落实资金来源渠道,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四)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资金安排,批复月度建设资金计划的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

(五)市地铁总公司根据市地铁资金办下达的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银行办理相关支付或提款手续,具体支付项目款项。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以资金(含融资方式)出资部分操作办法:

区(县级市)根据批复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核定的年度投资总额,按期拨付资金至市地铁总公司相应线路的专设账户,由市地铁总公司统一支付给工程建设单位。

(一)在每年1月初,市地铁总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各区报送年度投资预算,同时抄送对应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区按各自年度投入金额的10%预先拨付至市地铁总公司各线的专设账户,其余资金根据年度支出计划,按月提前15天拨付到位,并在各区(县级市)的书面投资承诺中予以明确。

(二)上述区(县级市)出资,由市地铁总公司书面通知各区(县级市)的具体金额及期限,同时抄送对应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区(县级市)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拨付相应金额到市地铁总公司各线专设账户。到期未拨付资金的,自延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计相应利息费用。

(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月出具审核报告报市地铁资金办,并抄报各区(县级市)备案。年末,由其对区出资部分的建设资金进行年度清算,各区(县级市)据此多转少补。

(四)资金拨付及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实施办法由市地铁资金办会同市地铁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地铁资金办组织监控及定期通报各区(县级市)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各区(县级市)交由市统筹安排的线路辖区内等值地块收益回笼情况,并在新线竣工验收时组织统一清算。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若在规定期限内建设资金未能到位,也未能提供辖区内等值地块交市统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的书面通知,从相关渠道代扣区(县级市)相应资金,以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按期推进。

第二十二条 市区共建轨道交通新线按市、区出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区(县级市)拥有产权部分交由市地铁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区(县级市)不再享受收益分配权,也不承担运营补亏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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