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建质〔2014〕7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保管理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工作方案并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要高度重视我市的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关于建筑施工围蔽管理方面,要落实关于围墙、围板、铁马、工地大门、外脚手架等各项管理要求。
三、关于建筑施工噪音管理方面,严格各项噪音控制技术指标,按照夜间施工管理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专项噪音控制方案。
四、关于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方面,要严格落实6个“100%”、“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其中,对于裸露土堆放3个月以上的情形,由各级监督机构负责核查,自本文发布30天内落实临时绿化工作,逾期未落实的责令整改处理。
五、关于夜间施工照明和施工污水排放方面,需合理控制或及时办理排水许可。
六、关于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方面,应符合法定的排放标准。
七、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污染预警管理方面,要积极响应各级应急预案。
八、各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督促巡查、信息共享,对发现的问题快速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20日
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2014-2016年)〉的函》(穗环领导小组为〔2014〕6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函》(穗环领导小组为〔2014〕7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4年噪声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穗环〔2014〕70号)有关要求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保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手段,针对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管理的常见问题,制定高效、可行的管理标准和处理措施,强化过程控制,落实建筑工地环保管理责任,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不断完善防治长效机制,有效提升我市环境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方案。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施工围蔽管理
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1.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砌体、彩钢板等硬性材料搭设封闭。
(2)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市区主要路段的围蔽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2米,并设置压顶,且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3)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围蔽和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围蔽的立柱要确保稳固,市区主要路段的围蔽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2米,各立柱间的围蔽单元要保证刚度,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要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其中使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围蔽的,各单元四边须有角钢加固压边,中间有横向加固。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
(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
(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6)围蔽材料按要求选用,颜色应一致,不得有明显色差,且保持围蔽立面整洁清爽,鼓励设置公益广告,围蔽外立面及其广告宣传画等要定期维护、清洗和更换。
3.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应密排整齐,相邻单元间应扣接。
4.工地出入大门
(1)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2)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5.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围蔽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围蔽内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和杂物集中堆放,逐日清理干净。
7.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
8.占道围蔽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结合施工实际的推进情况,对于施工已经完成可以退出的场地,按规范要求退缩围蔽范围。
9.施工占道围蔽前应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方案应落实信息预告制度的有关要求。被许可人应当在占用或挖掘施工前向社会发布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在占用、挖掘10日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10.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二)建筑施工噪音管理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降噪防治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如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后,还应及时修改专项降噪实施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六时至二十二时;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昼间噪声控制在70分贝之下,夜间噪声控制在55分贝之下。同时使用性能优异的施工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噪声较大的设备。
3.在广州城区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夜间施工)。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告附近居民。
4.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按《申请表》规定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有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大型机械设备的摆放应针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设置,且放置在距离居住区较运的位置,有相应降噪措施;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的,应及时修改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留存于工地现场备查;在实施夜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延长作业时间证明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围墙显著位置,知会周边300米范围内的居委会,向周边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工地现场设置噪音监测点,并对记录监控监测数据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超过监测的部分机械设备及进行更换或改善,确保夜间施工时,不产生强噪音扰民。
6.建设单位应按照广州市建委办事指南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时,依照表格内容督促各相关单位如实填报,并按规定审批降噪措施的可行性;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性能优异的施工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
7.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夜间施工项目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监控监测噪音数据进行查验;监督机构如发现违规施工的项目,立即进行制止,并停止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抽查,对于未制定降噪措施方案、不严格执行降噪措施方案、违反规定申报或超范围施工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省安全动态扣分、警示谈话、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或全市通报的管理措施。
8.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9.在中考、高考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通知暂停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办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通知暂停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实施。
(三)工地扬尘管理
1.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路面100%硬地化,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严格遵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车辆运输切实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扬尘防治。建筑废弃物运输必须做到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对未达到要求的车辆应严厉查处。
3.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增加涉及施工扬尘防治内容,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落实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联络,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施工扬尘问题投诉渠道,确保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4.在市政府公布的重污染日启动应急预案。
5.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6.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9.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10.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
11.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12.施工过程几个容易产生扬尘施工工序的控制措施:
(1)土方开挖(外运)
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开挖裸露的位置要开挖完毕的土方工程,裸露作业面部位要及时固化或用防尘网覆盖。
(2)裸露地面或土堆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内的,应该采取应当采用软编织物进行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裸露地面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3)建筑垃圾以及渣土
场地内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垃圾清运前要进行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进行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对装运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清扫及冲洗,运渣车运输时必须加盖盖子,方能上公路,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建筑施工产生的渣土和废弃物,按照“边作业边清除”的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并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撤建筑垃圾,防止杨尘。
(4)砂浆运输和装卸以及使用
砂浆运输和装卸时要防止遗散、飞扬;现场落地砂浆应及时清理,并洒水防尘;砂浆搅拌过程中,作业点要封闭,作业结束应即清洗搅拌机,保持周围环境卫生,防止粉尘排放。
(5)拆除作业
房屋拆除应安排在风速5级以下进行,作业时按要求进行洒水压尘和设置围挡,围挡要稳固、整齐,高度不低于2米;房屋拆除时应配备专用洒水喷淋设备,边拆除边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机械拆除房屋时应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拆除工程完成后,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
(6)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前应喷雾洒水,即在距工作面15~20m处安装除尘喷雾器,在爆破前打开喷雾装置,爆破后30分钟关闭;在有爆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在面粉厂、亚麻厂、塑料制品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做喷水降尘处理;装药点用水围帘覆盖、楼层顶板悬挂爆炸水袋、建筑物围裹含水帘幕、屋顶架设柔性水帘喷管、建筑物屋内外地面洒水、倒塌区周围预置高压水枪、且爆破后须采用流动水车向爆堆喷水除尘。
(7)外脚手架拆除
拆除作业前应对安全网内或平桥上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在外脚手架拆除之前应对外立网进行冲洗,保持安全网严密整洁。
(四)夜间施工照明和施工污水排放的管理
1.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2.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五)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定期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车辆尾气中有害物质成分的含量和黑烟的排放(如:选用国Ⅳ及以上标准车用柴油清洁燃料、代用燃料、高效燃料添加剂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等)。
(六)响应环境空气质量重度污染预警管理
对照《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穗府办〔2013〕47号)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的预警信息。
1.在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的区(县级市),启动二级响应机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的执法检查。
2.在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区(县级市),启动一级响应机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的执法检查。
四、工作分工
(一)完善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环保管理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2.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3.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5.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6.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7.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环保施工的监督管理。
8.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保施工管理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将企业实施环保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二)完善巡查制度。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港务、公路等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巡查责任制,加强对涉及本行业监管的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对拒不整改的情况及时录入各自行业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当中发现存在违反环保施工管理行为时及时函告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三)建立工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港务、公路等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工程的类别、具体地址、工期、施工时间、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四)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市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受理的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投诉进行转办及督办。市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港务、公路等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关、区(县级市)文明施工监管部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12319”转办的及相互转办的文明施工投诉案件要及时处理,进行跟踪处理、督办并按规定期限回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推动建筑施工环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环保管理工作方案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长期坚持。
各单位要按照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实施方案,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切实促进建筑工地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有效提升我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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