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海〔2013〕40号

南沙、番禺、黄埔、萝岗区政府,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广州港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6月6日

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但是,也存在海域使用权续期期限过短、前置条件设定不合法、规划衔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做到精简高效、优化办事程序,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界定海域使用权续期年限

(一)用海项目有后方陆域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国土证)的,按国土证有效期剩余年限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用途最高期限的最小值执行。

(二)用海项目有后方陆域但未取得国土证的,按5年执行。

(三)用海项目没有后方陆域的,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用途最高期限执行。

二、认真执行法定续期条件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海域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续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的海域使用权;

(二)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三)资信证明材料完备;

(四)海域使用界址面积清楚。

三、做好海洋与陆域规划衔接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港口规划衔接,确保市政府各项规划在海域管理工作中有效实施。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查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过程中,征求港务部门和用海项目所在区政府的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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