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延长夜间施工时间证明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函〔2014〕1218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市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民生,对夜间噪音扰民问题多次做出批示。为此,我委进一步提出严格延长夜间施工时间证明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市人大第64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六时至二十二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各申请单位应按照第一条的要求,完善各项证明和审批手续,并根据我委2013年5月份发布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降噪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834号)的要求,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1.编制建筑施工工地专项降噪措施方案,方案中要对周边居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及居民楼的距离、居住楼的栋数等),明确具体的降噪措施。2.如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后,还应及时修改专项降噪措施方案。3.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留存于工地现场备查。

  (二)监理单位: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工地现场设置噪音监测点,并对记录监控监测数据负责。2.督促施工单位对超过监测的部分机械设备及进行更换或改善,确保夜间施工时,不产生强噪音扰民。

  (三)建设单位:1.按我委办事指南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时,依照表格内容督促各相关单位如实填报,并按规定审批降噪措施的可行性。2.应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性能优异的施工设备,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

  (四)监督机构:1.加强对夜间施工项目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监控监测噪音数据进行查验。2.如发现违规施工的项目,立即进行制止,并停止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手续。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对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抽查。2.对于未制定降噪措施方案、不严格执行降噪措施方案、违反规定申报或超范围施工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省安全动态扣分、警示谈话、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或全市通报的管理措施。

  三、对于因夜间施工期间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分别由执法单位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第三十七、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由环保部门处罚。

  (二)属于《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由城管部门处罚。

  (三)属于《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由公安部门处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