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贸委关于加强广州地区电力用户用电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经贸委关于加强广州地区电力用户用电管理的意见

穗经贸〔2013〕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广州供电局,广州地区各企业、单位和个人电力用户:

  为加强广州地区电力用户用电管理,规范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行为,保障我市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强广州地区电力用户用电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所有组织和个人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安全规范用电各项管理要求

(一)自觉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二)自觉接受电力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有义务配合供电企业采取各项安全处置措施,保障供电可靠和用电安全;对于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等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四)应当保证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的完整性;且不得随意更改配电站内的供配电设备,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确需改变时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手续。

(五)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力用户确需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修订有关协议。

(六)有自备应急电源的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等受电装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脸、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七)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八)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和杜绝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5、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情况。

二、企业和单位电力用户应当实施规范化和制度化安全用电管理

企业和单位电力用户除履行第一条款要求外,还应当执行以下要求:

(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受电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供用电设备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专变用户须同时满足电网运行安全监控要求。有特殊要求(包括供电可靠性、电源切换等)的电力用户,应当在申请用电时提出,并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和约定。

(三)受电装置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压电力用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方电监资质〔2013〕14号)要求,配备足够的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负责用电设备运行和维护;并按照《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配备持证值班电工。

(四)应当制定年度和季度设备维护周期表,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维护。维护工作可由自行配备的维护人员完成,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

(五)应当自觉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用电安全且不能自行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供电企业。

试验人员应严格遵循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技术规定。试验人员有权拒绝违章试验,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六)应当加强和完善电力事故应急制度建设,对本单位用电风险做分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针对各种风险,分析自身内部和外部应急力量、措施及各种可利用应急物资,形成资源分析报告。

(七)应当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消防演练,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应当遵守供电部门制定的电网调度规程和并网调度协议,其电工人员应熟悉相关制度。用户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现场规程,但不得与调度规程相抵触;同时认真做好用电设备(含一次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共同保障电网安全。

(九)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十)应当落实电力行政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提出的安全规范用电整改要求。

三、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电源配置方案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按照国家电监会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网内电力用户。广州地区重要电力用户由广州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重要电力用户除履行第一、第二条款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要求:

(一)应当制定电源配置方案,并符合以下标准:

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6、应当按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配置自投装置,并投入使用,不满足配置要求的用户应自行整改。

(二)应当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满足以下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用户应具备公共应急电源接入条件;

5、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或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可通过供电企业协助指导编制,并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用户还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

(四)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应当报供电企业确认。

四、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并做好供用电指导服务工作

(一)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供电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电力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为电力用户做好安全规范用电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和单位电力用户建立安全规范用电管理制度,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指导用户在产权分界点加装故障快速隔离装置;督促用户电工按规定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在用户受电工程中检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发现电工未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的,应及时提出并指导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时,有权向用户了解供用电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进入现场检查,用户应予配合;对拒绝用电检查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可提请属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时,发现电力用户设备管理或用电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或电源配置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用户违章用电拒不整改对供用电安全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可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给予中止供电处理。

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用电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用电户遵守安全规范用电要求;督促重要用电户合理制定电源配置方案和配置应急电源;督促供电部门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和做好服务工作。当发现用电户有危害供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给予中止供电和罚款处理;当发现供电企业管理人员或查电人员以电谋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重要用户等级划分参照标准(2013年)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重要用户等级划分参照标准(2013年)

序号

用户分类

用户范围

等级认定

1

政府机关

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

特级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地市级党、政机关

一级

地市级法院、检察院

二级

2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防汛防洪等水利设施

一级

污水处理设施

二级

供水、供油(气)、供热等设施

二级

3

监(控)测、调度、指挥机构

省级及以上监(控)测、调度、指挥中心

一级

地市级监(控)测、调度、指挥中心

二级

4

通讯枢纽

省级及以上通信企业、通信枢纽站

一级

地市级通信企业、通信枢纽站

二级

5

金融机构

省级人民银行、重要证券交易机构(深交所)

一级

地市级人民银行、省级商业银行

二级

6

交通运输

枢纽民用运输机场(省会城市)

一级

一般民用运输机场(一般城市)

二级

轨道交通枢纽站、铁路客运枢纽站

一级

电气化铁路牵引站

一级

大型(省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码头)

二级

7

监狱

重要监狱

一级

一般监狱

二级

8

新闻传播机构

省级及以上主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一级

地市级主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级

9

医疗卫生机构

三级甲等医院

一级

二级及以上带有手术抢、救重症监护等涉及生命安全设施的医疗机构

二级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级

10

重要、大型聚集场所

地市级及以上会堂、国宾馆、国际会议中心,五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大型剧场、电影院、体育场馆、商场及超市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11

科研机构

重要科研院所,带有涉及公共安全重要实验室的高校或电力用户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12

危险工矿企业

六万吨以上煤矿

一级

井下非煤矿山、有淹没危险的露天采矿场

二级

石油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冶金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13

涉外机构

外国使领馆

二级

14

国防军事机构

国防、军队、军工、人防、特殊交通隧道及涉及国家保密等单位或机构

以客户申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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