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穗府函〔2012〕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穗字〔2012〕10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型升级为主线,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总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对照市下放区(县级市)管理事权,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在财力上给予保障。
(二)理顺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继续适当集中部分区的共享收入增量,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激励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区参与土地出让收入等专项收入的分配,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创收增收积极性,增强各区域科学发展、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二、具体措施
(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对市下放的管理事权核定相关的经费,保障区(县级市)的公共管理支出需要。
1.成建制整体下放: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支出后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
2.专项事权下放: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市没有安排专项经费的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事权,属于区(县级市)单位部门职责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1)市下放项目有非税收入的,收入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自收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审批管理费用支出。如有剩余,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对项目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市下放项目没有收入来源但市有专项经费安排的,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区(县级市)。下放项目既没有收入来源,市也没有专项经费安排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如市下放区(县级市)管理事权应划转相关经费已通过市对区(县级市)专项收入财政分成体制反映,则市财政不再划转相关经费。
(二)进一步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继续适当集中部分区的共享收入增量。
为进一步促进各区域均衡发展,理顺市与区的分配关系,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对共享收入增量分成比例高的产业承接地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继续以2008年区共享收入为基数,对其共享收入增量部分集中40%,集中的资金统筹用于市重点项目建设及对区(县级市)转移支付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为支持东风汽车项目建设和发展,2012年至2014年,在综合考虑花都区对东风汽车项目扶持政策性因素的基础上,再计算对该区共享收入增量集中数额。
(三)按照平均标准,进一步调整区域间财力,促进城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适当集中部分区收入增量的基础上,为增强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通过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进一步解决区域间财力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财政支出向公共服务倾斜,增强基层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核定“城区平均财力水平”,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等8个区当年人均一般预算财力(以财政供养人数、常住人口数分别计算)为基准计算。综合考虑区域定位、经济发展程度、政权机关正常运作成本、民生投入、公共服务支出需求以及政府债务负担等因素,对当年达不到平均水平的区,市专项给予一定补助,使其财力逐步接近平均水平;超过当年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区,向市专项上解一定财力作为“财政横向转移支付调节金”。各区当年的补助或上解金额按上述两项因素合并计算确定。
同时,为推动南沙新区建设发展,以及支持中新知识城项目的建设,对南沙区仍维持现行体制,暂不集中“横向转移支付调节金”,对萝岗区应集中上解的“横向转移支付调节金”以最高不超过5亿元为限。
(四)调整和完善市、区共享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大市对区的收入激励机制。
为鼓励和促进各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培植财源,充分调动各区增收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市对区的奖励力度。
1.对区的属地一般共享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按市本级分成收入的30%奖励给区。
2.对区的属地市固定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当年收入实绩高于上年实绩部分,市财政对区给予35%的奖励。
(五)对我市经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纳入我市战略性发展平台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1.继续支持南沙新区、中新知识城、天河软件园、民营科技园的发展,具体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对其他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纳入我市战略性发展平台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1)对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广州开发区除外)和产业园区,以2011年为基数,一定5年,将来源于园区的市库税收收入增量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园区的发展建设。
(2)对纳入我市战略性发展平台的开发区、主体功能区和产业园区,从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具体根据《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申报办理。
(3)在体制期间内新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纳入我市战略性发展平台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主体功能区,按照上述规定的政策执行,以其批准的上一年为基数,将来源于园区的市库税收收入增量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园区的发展建设。
(六)进一步加大对从化市的扶持。
为进一步保障从化市民生支出,增加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补
偿的投入,推动我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一是从2012年起至2016年,对新增落户从化的市属工业企业,其税收收入广州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从化市,用于其进一步完善投资经营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建设;二是延续从化市专项定额补助政策,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定额补助从化市5000万元,用于保障、改善民生支出及生态补偿支出。
(七)发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支持各区(县级市)战略性主导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财政收入稳步快速增长。
引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2012年至2014年每年从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等竞争性的分配方式,从各区(县级市)申报项目中评选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标项目方案,根据项目的总投入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不同档次予以扶持。经确定的中标项目,严格按中标方案拨付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完善企业预算基数划转办法。
企业预算划转计算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3〕2203号)和《关于印发〈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预〔2010〕130号)有关规定,收入基数划转期限与当期财政体制执行时限一致。
(九)规范和理顺私人车船税收入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我市车船税收入分配,完善对私人车船税的分配办法,以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各区2011年私人车船税收入数为基数,从2012年起,各区征收(含委托代征)的私人车船税收入直接缴入市库后,由市财政按各区私人车船税收入基数分别于每年7月、12月从市库调到各区库;对当年收入实绩高于基数部分,市财政给予区50%的奖励。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等5个区(县级市)维持原体制分配方法不变。
(十)完善市对区(县级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办法。
1.市对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配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47号)和穗字〔2011〕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支以及实际承担的城市维护工作量,调整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1)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市、区实行一区一率分成。以2011年全市(不含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以市、区市政维护(包括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公园维护、环境卫生工作量为测算数,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比例。在保障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和花都区等4个区既有工作量应分配收入分成的基础上,将来源于4个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超出其应分配收入的部分,由市本级统筹60%,其余40%返还该区统筹使用。今后市下放或收回区的城市维护事权,以上年财政拨款数为基数相应划转经费。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财政部和市有关规定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今后各区新增的城市维护工作在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统筹解决。如个别区出现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城市维护工作量相比缺口较大的状况,市将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助。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有关规定提取15%转作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市、区河涌整治和日常维护以及城市防洪建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2.市对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
(1)市对区教育费附加分配办法。
①使用范围: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设施设备及办学条件、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普教育、学前教育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补助对象包括市属中小学、职业院校、幼儿园,以及各区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②分配计算办法:以2011年教育费附加收入扣除上解(缴)专项后,以广州户籍在校学生人数和统一生均标准为基准,综合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移交地方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支持新区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趋势和教育费附加属地征收情况等因素计算各区分配资金。各区分配资金占当年区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为区分成比例。如教育费附加分配资金占区收入的比重大于100%,则区分成比例为100%,即该项收入全留区。各区新增事权或任务应在其分成额度内解决。
(2)市对区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
①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学前教育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补助对象为市属、区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幼儿园。
②从2013年起由市财政统筹10个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集中用于2013年起立项的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教育基础设施的新建和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教育基础设施的改扩建(不含中新知识城)。采取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由市和区按1︰1的资金配套比例建设。上述项目由市按年度统一审批建设方案和分批下达投资计划,各区在市审批建设方案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由各区使用、管理和维护,以促进教育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合理配置以及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3.市对区堤围防护费分配办法。
(1)贯彻简政强区、事权下放、经费保障的精神,理顺市与区堤围防护费分配关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按照财随事转、保障重点的原则,以2011年全市(不含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堤围防护费收入,扣除上缴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征收经费后,以“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为测算依据,市、区实行一区一率分成。根据区应分配堤围防护费收入占当年来源于该区的堤围防护费收入比重核定区分成比例。若区分成比例大于100%,则按100%确定。
(2)堤围防护费严格按照粤府办〔2009〕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使用。
(3)上缴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征收经费等资金由市本级负担。
(4)区分成堤围防护费收入,专项用于各区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市分成堤围防护费收入,专项用于市本级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全市水务应急抢险资金、市水投集团贷款利息补助和落实中央、省、市的政策性支出等。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区按照各自的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做好工作,市对各区的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不再安排;各区分得的堤围防护费收入应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任务。
(5)对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区按其承担的工作量计算应分得的堤围防护费收入与当年来源于该区堤围防护费收入相比的缺口部分,市适当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上述3个专项收入分配办法均已考虑花都区对东风汽车项目扶持政策性因素。
4.市对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
(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个区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对完全由上述6个区自行储备投资开发的土地项目出让收入按市、区4︰6比例分成。区财政负责自行平衡土地开发成本,市财政负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项目资金。
(2)对花都区、番禺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市、区2︰8比例分成。区财政负责自行平衡土地开发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教育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项目资金。
(3)对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4)完全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投资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仍维持现行体制,全额缴入市财政,统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和城市建设,其中大型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的政策性项目资金,按一定数额返还给所在区(县级市),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市、区合作投资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市政府审定。
(5)为支持我市天河软件园、民营科技园和云埔电子商务园区的发展,对园区范围内由其自行储备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政策性项目资金后全额返还三个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6)已经市政府明确作为个案处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级市)及有关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按照规定应缴中央、省各项政策性资金均按上述分成体制各自负担。
(十一)其他事项。
1.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土地出让金等专项收入均按市、区分成比例分别直接缴入市、区国库。
对2012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暂按同期教育费附加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区国库,征收经费由市、区按分成比例各自负担。
2.上述办法从2012年至2016年暂行5年。期间中央、省调整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市相应调整对区(县级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06〕18号)、穗财预〔2010〕130号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预〔2006〕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市对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的办法
2.关于市对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配的办法
3.关于市对区堤围防护费收入分配的办法
4.关于市对区(县级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的办法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各区分配比例表
附件1:
关于市对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的办法
一、原则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4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的精神,按照各区城建税收支以及实际承担的城市维护工作量,调整完善城建税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二、城建税收入分配办法
根据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城建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市、区实行一区一率分成。2011年全市(不含从化、增城市,下同)城建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以2011年市、区市政维护(包括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公园维护、环境卫生工作量为测算数,确定城建税收入分配比例。具体如下:
(一)城市维护工作量的测算。
由各区汇总上报本区市政维护(包括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公园维护、环境卫生工作量(下称城市维护工作量,含根据简政强区事权改革的要求移交给各区负责的城市维护工作量),经市本级城市维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新一轮市、区城建税收入分配测算的各区城市维护工作量基数。
市本级城市维护工作量由市本级各城市维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汇总报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城市维护工作量基数。
(二)城建税收入分配的测算方式。
城建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市、区实行一区一率分成。
2011年全市城建税收入,扣除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后,与经审核后的全市城市维护工作量进行对比,计算得出单位城市维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
单位城市维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与各区城市维护工作量相乘计算得出各区应分配的收入。各区应分配的收入占当年来源于该辖区的城建税收入入库数的比重为区分成比例。若区分成比例大于100%,则按100%确定,即该项收入全额留区使用。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城市维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2011年全市城建税收入-“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全市城市维护工作量
各区应分配的可支配收入=单位城市维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各区城市维护工作量
区分成比例=各区应分配的可支配收入÷当年来源于该辖区的城建税收入
(三)城建税收入分配办法。
1.对天河区分成比例维持现行比例(52.44%)。
2.对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和花都区等4个区在按照上述测算比例保障其既有工作量的基础上,将来源于该区城建税收入超出其应分配的收入部分,由市本级统筹60%,其余40%返还该区统筹使用。
今后市下放或收回区的城市维护事权,以上年财政拨款数为基数相应划转经费。
三、支持南沙新区、中新知识城的建设
(一)在新一轮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将来源于南沙区的城建税收入全额返还该区。今后,该区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工作由区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征地拆迁、建设改造。
(二)从2010年开始10年内,市财政将来源于中新知识城的市级财政收入全额返还萝岗区,专项用于中新知识城项目建设和发展。
四、其他
(一)城市维护工作包括日常维护、小修、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
(二)按照本次分配办法计算确定的市、区城建税按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和市财政局、建委《印发〈广州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1997〕784号)有关规定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三)今后各区新增的城市维护工作在其城建税收入中统筹解决。
(四)对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区城建税收入与城市维护工作量相比缺口较大的状况,市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城建税按有关规定提取15%转作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市、区河涌整治和日常维护以及城市防洪建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六)上缴“省大电网”、“多做贡献”等资金由市本级负担,税务部门征收经费、提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青山绿地建设等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各自负担。
(七)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中心镇建设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05〕138号),来源于各区中心镇的城建税按规定剔除征收经费后全额返还给区,即对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按规定予以返还。
(八)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建税继续实行属地自行征收和管理使用的财政体制。
附件2:
关于市对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配的办法
一、市对区教育费附加分配办法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1.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设施设备及办学条件、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普教育、学前教育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
各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省、市规定比例足额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普经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的,相应区应将未足额安排部分从缴入区库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上缴市财政,由市统筹用于上述规定支出。
2.补助对象。
(1)市属中小学、职业技术院校、幼儿园。
(2)各区属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
(二)教育费附加分配计算。
1.以2011年为基期年。以2011年入库数扣除上解(缴)专项后,以广州户籍在校学生人数和统一生均标准为基准,综合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移交地方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支持新区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趋势和教育费附加属地征收情况等因素计算各区分配资金。各区分配资金占当年辖区内教育费附加入库额的比重为区分成比例。
如教育费附加分配资金占辖区内入库额的比重大于100%,则区分成比例为100%,即该项收入全留区。
2.上缴省大电网、上解省多做贡献的资金由市统一上缴、上解。征收经费、提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等资金分别由市和区按分成比例各自负担。
(三)支持南沙新区、中新知识城教育事业发展。
1.支持南沙新区教育事业发展,2012年至2016年对南沙区缴入市库的教育费附加收入超过2006年基数部分全额返还给南沙区。该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省、市规定比例足额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普经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的,相应扣减该区超基数返还部分;不足扣减的,从缴入区库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上缴市财政,由市统筹用于上述规定支出。
2.支持中新知识城教育事业发展,2012年至2016年对来源于中新知识城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额返还给萝岗区,专项用于中新知识城教育事业发展。该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省、市规定比例足额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普经费。
未按规定足额安排的,相应扣减该区返还部分;不足扣减的,从缴入区库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上缴市财政,由市统筹用于上述规定支出。
(四)其他。
1.本办法已充分体现“财随事转”原则,其中市对花都区分成比例,已考虑市政府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扶持政策因素。各区新增事权或任务应在其分成额度内解决。
2.其余事项仍按《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对区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
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省规定,其中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现就完善市对区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1.使用范围。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学前教育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2)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3)学前教育建设。
(4)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
2.补助对象。
市属和区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幼儿园。
(二)地方教育附加分配。
1.从2013年起由市财政统筹10个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集中用于2013年起立项的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教育基础设施的新建和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教育基础设施的改扩建(不含中新知识城)。采取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由市和区按1︰1的资金配套比例建设。上述项目由市按年度统一审批建设方案和分批下达投资计划,各区在市审批建设方案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由各区使用、管理和维护,以促进教育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合理配置以及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2.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将来源于中新知识城的市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额返还给萝岗区,专项用于中新知识城教育事业发展。
3.2012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参照同期教育费附加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区国库。2012年征收经费由市、区按分成比例各自负担。
4.2013年起征收经费等由市统一负担。
附件3:
关于市对区堤围防护费收入分配的办法
一、原则
根据来源于我市堤防费收入以及市、区承担“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等因素,调整完善现行堤防费收入分配办法。
二、堤防费的分配办法
2011年全市堤防费收入(不含从化市、增城市,下同),扣除上缴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防费征收经费后,以市、区“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为测算依据,确定堤防费收入分成比例,市、区分成实行一区一率。具体如下:
(一)堤防费工作量测算。
以市水务局提供的市、区“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以下简称全市水利建设管护工作量),作为新一轮市对区堤防费收入分配测算基础。
(二)堤防费收入分配测算方法。
2011年全市堤防费收入,扣除上缴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防费征收经费后,与全市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进行对比,计算得出单位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
单位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与各区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相乘计算得出各区应分配收入。各区应分配收入占当年来源于该区的堤防费收入比重为区分成比例。若区分成比例大于100%,则按100%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2011年全市堤防费收入-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防费征收经费全市水利建设管护工作量
各区应分配收入=单位堤围建设管护工作量所占可分配收入×各区水利建设管护工作量
区分成比例=各区应分配收入÷当年来源于该区的堤防费收入
三、其他
(一)市、区堤防费按《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规定使用。
(二)上缴省北江大堤管理费、堤防费征收经费等资金由市本级负担。
(三)根据市对区堤防费收入的分配办法,堤防费收入市、区按照一区一率分成,分别缴入市、区库。
市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市本级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全市水务应急抢险资金,市水投集团贷款利息补助,落实中央、省、市的政策性支出等;区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各区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和区按照各自的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做好工作,市对各区的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不再安排;各区分得的堤防费收入应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和工程维修养护任务。
(四)对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区按其承担的工作量计算应分得的堤防费收入与当年来源于该区堤防费收入相比的缺口部分,市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五)为支持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市来源于南沙区的堤防费分成收入返还给该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水利建设与管理。
(六)为支持中新知识城建设和发展,市来源于中新知识城的堤防费分成收入,全额返还给萝岗区,专项用于知识城项目的水利建设与管理。
附件4:
关于市对区(县级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的办法
一、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个区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
完全由区自行储备投资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采取以下方法分配:土地出让收入按市、区4︰6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市、区国库。区财政负责自行平衡土地开发成本,市财政负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项目资金。
二、花都区、番禺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实行按比例分成。
土地出让收入按市、区2︰8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市、区国库。区财政负责自行平衡土地开发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教育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项目资金。
三、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维持现有自收自支体制不变。
四、完全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投资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继续维持现行体制,全额缴入市财政,统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和城市建设,其中大型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的政策性项目资金,按一定数额返还给所在区(县级市),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市、区合作投资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为支持我市天河软件园、民营科技园、云埔电子商务园区的发展,对园区范围内由其自行储备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政策性项目资金后全额返还三个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经市政府明确作为个案处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及有关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缴中央、省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均按上述分成体制各自负担。
附件5: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各区分配比例表
单位:%
项目区 |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比例 | 教育费附加分配比例 | 堤围防护费分配比例 |
越秀区 | 54.53 | 41.00 | 38.72 |
荔湾区 | 66.24 | 35.00 | 72.71 |
海珠区 | 100.00 | 100.00 | 100.00 |
天河区 | 52.44 | 38.00 | 10.24 |
白云区 | 100.00 | 100.00 | 100.00 |
黄埔区 | 100.00 | 42.00 | 20.30 |
花都区 | 64.24 | 90.00 | 63.68 |
番禺区 | 91.37 | 100.00 | 100.00 |
南沙区 | 84.79 | 70.00 | 73.84 |
萝岗区 | 58.20 | 38.00 | 1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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