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埔府办〔2011〕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城改办反映。
黄埔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复建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区内旧村全面自主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旧村全面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实行全面自主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补偿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及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自主改造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改造方案中明确采用全面自主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指引中的“监管机构”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第六条 本指引中的“复建资金缴存义务方”是指旧村改造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开设
第七条 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为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并就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事宜与区城改办签订《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一),由区城改办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开设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八条 为避免复建安置资金挪作他用,复建项目实施主体须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中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复建安置资金请款后转账之用。区城改办有权随时了解、监控专用账户的账户信息、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情况。
第九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区城改办三方应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事宜签订《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二),协议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管资金总额;复建安置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资金使用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和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专用账户存入的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为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拆迁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章 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编制的《旧村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三旧”办审批。上报改造方案包含改造成本在内的资金平衡方案,并明确旧村改造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名称。市“三旧”办按程序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批复的改造方案中明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 区城改办按照广州市“三旧”办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可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存入复建安置资金,但存入的现金额度原则上要求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中明确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总额、资金监管账户、缴存时限和现金比例等要求将足额资金存入区城改办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到相关银行办理担保金额(即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扣减已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后的余额)不低于缴存通知规定额度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复建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后,由监管帐户开户银行出具《存款证实书》。
第十四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持《存款证实书》、无条件银行保函向区城改办申办《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在办理后续用地手续时应提交《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第四章 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应结合拆迁补偿安置进度、复建安置项目进度安排,在《监管协议》签订前制订复建安置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在《监管协议》签订后每年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城改办,并作为区城改办核实支付金额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复建安置资金按月分期计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按《监管协议》所约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方法计算。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时的现金额/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为保证未完成项目的复建安置建设资金,复建住宅建安费用和复建集体物业建安费用按上述计算结果的90%支付,余下10%待项目竣工时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按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并同时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支付、汇总统计后,按《监管协议》要求提供本期申请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计算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拆迁补偿安置进度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区城改办的委托,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复建安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一)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管账户开户银行通过现场踏勘观测、审核有关资料等方式方法,审核支付申请事项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
(二)对申请支付的监管资金计算、监管资金支付汇总统计等进行审核,提出核减、核增的事项、金额和理由,并提出本期应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
第二十条 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交至区城改办,供区城改办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区城改办审核同意后,向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将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从监管账户划入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中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完成结算、决算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区城改办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监管帐户开户银行受区城改办委托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项目竣工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城改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经区城改办核实同意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由区城改办向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
第二十六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凭《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到监管帐户开户银行办理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完成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后,监管帐户开户银行将结余资金和利息全部转入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帐户开户银行中开设的专用账户,解除资金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区城改办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含经济损失)均由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区城改办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复建项目实施主体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区城改办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复建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格式文本)》;
2.《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
3.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格式)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广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管理、保证复建安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提供监管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资金监管的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旧村自主改造项目为:
第二条 委托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旧村改造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的复建安置资金进行监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支付复建安置资金、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旧村改造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按《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下列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核:
1、各结算期期末,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支付各期复建安置资金申请事项
2、复建安置项目全部竣工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申请事项。
三、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未经市“三旧”办批准而擅自停工,或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因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且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甲方决定单方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时,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指定的监管机构的代理银行办理该无条件保函的追索手续。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资金监管审核结果、咨询意见提出异议,并在双方协商后由乙方重新提供。
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查询监管资金的相关情况,包括资金到账、资金余额、支出明细等。
3、甲方对监管资金的支用、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有最终决定权。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详见附件1:《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机构开设监管账户开户所需材料清单》),在乙方开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甲方应协调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复建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开户所需材料清单》),在乙方开设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复建安置资金请款后转账之用。
3、协调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与乙方及甲方签订《监管协议》。
(三)乙方权利
1、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的支用申请提出异议。
2、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未按《监管协议》办理支用手续的情况下,乙方可拒绝支付。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监管、审核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服务。
2、经平等协调,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及甲方签订《监管协议》。
3、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资材料清单》等资料进行审核;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支付各期复建安置资金申请事项和全部复建安置项目竣工后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申请事项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复建项目实施主体未经市“三旧”办批准而擅自停工时,或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因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且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甲方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决定单方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时,乙方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所指定的监管机构的代理银行,负责办理该无条件保函的追索手续。
5、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对监管资金进行支付。
6、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报送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台账。
7、履行受托责任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风险、异常情况,及时地向甲方通报。
第四条 委托时限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复建项目全部竣工后,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解除监管通知并向复建项目实施主体返还结余资金及利息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广州),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复建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乙方对于符合支付条件而未及时划付或未按甲方确定数额划付复建资金而造成项目建设滞后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修订,本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时,乙方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协助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6、《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作为本协议附件,各方均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甲方开设监管账户开户所需材料清单
1、《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复建资金监管的意见》的正式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税务登记证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代理人身份证
7、代理授权委托书
8、结算协议(银行提供格式)
9、电子回单协议(银行提供格式)
10、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1、开立专户的情况说明
附件1—2:
复建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开户所需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税务登记证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代理人身份证
7、代理授权委托书
8、结算协议(银行提供格式)
9、电子回单协议(银行提供格式)
10、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1、开立专户的情况说明
附件2:
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4号经联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270799
传真:020-82274962
乙方:(复建项目实施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为有效做好本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本区旧村改造项目复建房屋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广州市财政局印发的穗旧改联字〔2010〕3号《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及相关监管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一、改造范围: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为 公顷。
二、复建安置项目概况: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商业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面积 ,公建建筑面积 ,其它建筑面积 。其中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算容积率村民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容积率集体物业建筑面积 、其它计算容积率项目建筑面积 。
三、复建安置项目成本构成:
第二条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是黄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本区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复建项目实施主体,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方。
第四条 丙方 是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第五条 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如下: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本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只能用于为完成 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拆迁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款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如下: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本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只能用于为完成 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拆迁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款项的款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复建安置监管资金数额
本协议需监管的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自主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补偿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及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等。按照“市三旧办”批复的改造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本协议需监管的复建安置资金数额为 。
第八条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
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按附件1:《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计算。
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时的现金额/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为保证未完成项目的复建安置建设资金,复建住宅建安费用和复建集体物业建安费用按上述计算结果的90% 支付,剩下的10% 待项目竣工时一并结算。
第九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期限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期限从监管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至复建项目竣工,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解除监管通知并对监管账户进行结算后止。
第十条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流程
第一步:甲方按照市三旧办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乙方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
第二步:乙方按照《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中规定的缴存总额、缴存时限和缴存额度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无条件银行保函。
第三步:复建安置资金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后,丙方为乙方出具《存款证实书》。
第四步:乙方凭《存款证实书》和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向甲方申请办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凭《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乙方办理后续用地手续,推进安置房建筑单体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工程建设。
第五步:支付期末,由乙方按本协议附件1:《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计算申请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并同时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支付汇总统计后,按附件2:《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资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向甲方申请支付本期复建安置资金。
第六步:丙方对乙方提出的支付本期复建安置资金的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步:甲方根据丙方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决定本期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数额,并向乙方和丙方出具《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八步:丙方凭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将本期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划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所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步: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乙方完成竣工结算和账务决算办理工作。并按本协议附件1:《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计算申请支付的竣工结算复建安置资金,同时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支付汇总统计后,按附件2:《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向甲方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第十步:丙方受甲方的委托对乙方提出的项目竣工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步:甲方根据丙方提出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对同意解除的,向乙方和丙方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
第十二步:丙方凭甲方出具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为乙方办理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并进行结算,将结余资金和利息全部转入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督促乙方按时足额缴存复建安置监管资金至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三)根据乙方申请和丙方出具的《存款证实书》、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经审核确认有效后将《存款证实书》和银行保函原件留存保管,同时向乙方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四)根据乙方申请和丙方的审查意见,决定各期同意支付的复建安置资金数额,并出具《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
(五)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并完成主体工程结算后,根据乙方提出的项目竣工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申请及丙方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对同意解除的,出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
(六)乙方未经市“三旧”办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用于继续完成复建安置项目建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要求丙方将复建安置监管账户的资金或拟动用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划入甲方为组织后续建设而开设的专用账户。
(八)甲方有权随时查询、监控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监管账户及专用账户相关情况,包括资金到账、资金余额、支出明细等。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中规定的缴存总额、缴存时限和缴存额度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办无条件银行保函。
(二)及时向甲方提交《存款证实书》与规定额度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并向甲方申办《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三)凭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申办旧村改造项目的用地规划、国土手续,推进安置房建筑单体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工程建设。
(四)在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复建安置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在本协议签订后,每年年底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
(五)各结算期期末,按本协议附件1《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计算出各期支付的复建安置监管资金额后,向甲方申请支付各期复建安置资金。
(五)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结算和账务决算办理,并向甲方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六)负责配合甲方、丙方对项目建设现场的检查。
(七)未经市“三旧”办批准,不得自行中止建设或拖欠临迁费。
(八)应按照经市三旧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建设。
(九)确保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只用于复建项目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授权监管复建安置资金,并协助完成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支付、解除监管等,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在复建安置资金按约定足额到账后1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出具《存款证实书》一式贰份,一份给乙方、自留一份。
(三)根据甲方的委托,对乙方提出的支付本阶段工作所对应的复建安置资金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凭甲方出具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将本阶段解除监管的资金额中的现金部分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划入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五)受甲方的委托对乙方提出的项目竣工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凭甲方出具的《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为乙方办理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并在结算后将监管账户中的结余资金和利息全部转入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参照账户监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七)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动用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若出现《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在乙方未经市“三旧”办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且甲方已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的,乙方须作为甲方的代理银行办理要求担保银行履行无条件银行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有关追索手续。
(九)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市“三旧”办或甲方要求乙方停工整改,而乙方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且甲方已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的,丙方应将根据甲方的决定,将监管账户的资金或拟动用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划入甲方为组织后续建设而开设的专用账户。同时,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银行,应办理要求担保银行履行无条件银行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有关追索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监管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督办职责;不及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的,乙方有权向区政府提出,由区政府核实后责成甲方改正;
(二)甲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监管资金失控,且无法挽救的,导致安置房建设保证资金不足或无保证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及时缴存复建安置资金、申办无条件银行保函,从而导致无法办理后续申办规划、国土手续,影响安置房工程建设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未经市“三旧”办批准,乙方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使用监管帐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挪用复建安置资金用于非复建项目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支用申请,直至乙方将挪用资金归位为止。
三、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丙方不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办理监管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手续、支付、划转、解除监管等手续的,造成甲方、乙方实际损失的,由丙方负相应责任。
(二)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监管资金失控,且无法挽救的,导致安置房建设无保证资金的,丙方负相应责任。
(三)甲方未签发《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或《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给乙方,丙方擅自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给乙方或擅自解除资金监管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或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另作变更、解除、终止、修改或补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一切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后即生效,甲、乙、丙三方履行完本协议的职责后,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共拾贰份,三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指引》作为本协议附件,各方均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公章)
单位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4号经联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乙方: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丙方: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附件2—1: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
序号 | 改造方案 成本项目 项目 | 监控资金额
|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计算方法 | |||
支付时点 | 支付额计算方法 | 计算额 | 各期结算的现金额 | |||
1 | 改造前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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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发生当月 | 按实际发生计算且累计不超过监控资金额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计算额×现金比率 |
1.2 | 现状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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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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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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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地质钻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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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耕地转用及社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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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耕地占用税 |
| 缴交后当月办理 | 按实际发生计算且累计不超过监控资金额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计算额×现金比率 |
2.2 | 耕地开垦费 |
| ||||
2.3 | 菜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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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青苗、地上附属物、社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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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拆迁及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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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搬家费 |
| 发生当月 | 按实际发生计算且累计不超过监控资金额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计算额×现金比率 |
3.2 | 住宅临迁费 |
| ||||
3.3 | 商铺临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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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商铺装修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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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无证建筑面积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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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商铺违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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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房屋拆卸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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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动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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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础设施、水环境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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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土石方工程及场地平整费(元/M3) |
| 发生当月 | 完成量比例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完成工程量占总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乘以本项监控资金额的积计算;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计算额×现金比率×80% |
4.2 | 道路及排水工程费(元/M2) |
| ||||
4.3 | 园林景观费用(元/M2) |
| ||||
4.4 | 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元/M2) |
| 同住宅工程 | 同住宅工程 | 同住宅工程 | |
4.5 | 水环境、河涌整治费 |
| 发生当月 | 完成量比例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完成工程量占总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乘以本项监控资金额的积计算;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
5 | 建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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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复建住宅建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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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地上住宅土建造价 |
| 按发生月份分月计算 | 按进度同比例计算。 | 结构工程阶段按本支付期所完成的结构工程所对应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安置房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乘以本项资金监控额的积的70%计算;装修工程时将上述70%改为30%计算;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计算额×现金比率×80% |
5.1.2 | 地下土建综合造价 |
| 按发生月份分月计算 | 按进度同比例计算。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所完成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改造成本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比例,乘以本项资金监控额的积计算支付资金;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
5.1.3 | 外水施工工程费 |
| 按单幢计算,该幢建筑竣工验收后当月计算 | 按各幢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 按各幢建筑计算容积率面积占占安置房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乘以本项资金监控额的积计算,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
5.1.4 | 外电施工工程费 |
| ||||
5.1.5 | 煤气施工工程费 |
| ||||
5.2 | 复建集体经济物业建安费用 |
| 同住宅 | 同住宅 | 同住宅 | 计算额×现金比率×80% |
5.2.1 | 地上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土建综合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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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地下土建综合造价 |
| ||||
5.2.3 | 外水施工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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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外电施工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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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保护价值建筑迁建费、设计费、监理费及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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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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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设计费 |
| 按实际完成的月份支付 | 按工程量同比例计算 | 按所完成的设计项目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乘以本项资金监控额的积计算 | 计算额×现金比率 | |
6.1.2 | 单体建筑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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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市政及景观设计费 |
| ||||
6.2 | 监理费及有保护价值建筑迁建费等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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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建设监理费 |
| 按月计算 | 按实际发生额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
6.2.2 | 工程招投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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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施工图审查费(元/M2) |
| ||||
6.2.4 | 房产证测绘费用(元/平方米) |
| ||||
6.2.5 | 保护区环境营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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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有保护价值建筑迁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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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管理费 |
| 按月计算 | 按比例支付 | 以监控资金额为封项线,累计小于监管金额时,按本期支付的监管资金占总监管资金比例乘以本项监控资金额的积计算;累计超过监控资金额时不再支付 | |
7 | 不可预见费 |
| 实际发生当月 | 按审批额支付 | 按审批额计算 | 计算额×现金比率 |
注:1、现金比率特指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时的现金额占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2、复建住宅建安费用和复建集体物业建安费用的按计算额的90%支付,余下10%待项目竣工时一并结算。
附件2—2:
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改造批复方案(一次性提供);
监管资金总用款计划(一次性提供);
已实施项目用款计划(每次请款时提供);
已实施项目施工图等相关资料(一次性提供);
已实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一次性提供);
已实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预算(一次性提供);
工程量计量表(每次请款时提供);
申请复建安置资金计算表(每次请款时提供)。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每次请款时提供)。
附件3:各类文书凭证格式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 :
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对 (项目改造方案名称) 的批复方案,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为 元。现要求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之前将复建安置资金人民币 元(金额)存入 (监管银行名称) (监控账号)账户。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 已于 年 月 日存入 (填账号)账户的“旧村”自主改造项目第 笔(若为分期付款或拨付,此处应填写笔数)复建安置资金人民币 元(填金额)。
特此证明。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书
年 月 日
监 管 账 户 | 全称 |
| 收款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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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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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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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金额 | (币种)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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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你行将上述监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 元支付给 存款户。
城改办(签章) 年 月 日 | 城改办 审 批 | 经办: 分管副主任: 主任: |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通知
(监管银行名称) :
(复建项目名称) 已竣工交付使用并完成主体工程结算,经我办研究决定,解除 (监控账号) 下的第 分账号账户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存款证实书(编号: )
兹已收到 存入 (填账号)账户的 “旧村”自主改造项目第 笔(若为分期付款或拨付,此处应填写笔数)复建安置资金人民币 元(填金额),特此证明。
发出方:(银行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无条件银行保函
履约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并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
十一、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黄埔区旧村自主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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