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14〕1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和标准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市场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内容和标准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

二、评价办法

(一)企业业绩得分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数据计算。

(二)企业纳税得分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三)企业荣誉得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并经市招标监管机构核实认定及公布的数据计算。

(四)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扣分及暂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由有关招标监管机构按监管职能分工实施。

招标监管机构通过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审阅交易中心现场见证报告、接受投诉、举报、检查招投标情况报告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实施记录,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核实过程必须由两名或以上持有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完成,并制作书面记录。鉴于各区招标监管机构目前还不能在网上记录及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以及招标人评价,故目前由各区招标监管机构将其所负责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的调查取证材料以及受理的招标人评价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统一实施记录并公布。待计算机系统完善后,各区招标监管机构自行负责实施各自监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及招标人评价的记录并公布。

(五)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人评价由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完成或终止后实施。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情况可以对其作出“好、中、差”三档评价,凡给予差评的,招标人应填写《招标人评价表》(附件2),详细列举评价的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实施记录。有关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被评价人,并实施记录。

(六)评价结果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三、职责分工

(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处理对招标监督机构的投诉及举报。

(二)市、区招标监管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评价,并对被评价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评价进行核实。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统一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荣誉得分申报,并负责核实及记录。

(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平台相关数据系统的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运行现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评价异议的处理

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实施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经复核后确认评价有误的,应予以纠正。被评价人对实施单位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书面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提出投诉,市建委将于收到投诉件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并作出答复,经调查确认评价有误的,将责令评价单位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穗建筑〔2011〕59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业绩

得分

32

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

最近2年内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排名第1-5名的得32分;排名第6-10名的得31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9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28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27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26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25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24分;46-50名的得23分;51-60名的得22分;61-70名的得21分;71-80名的得20分;81-90名的得19分;91-100名的得18分;101名及以后但有招标代理项目的得15分,没有招标项目的为0分。

32

累计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

最近2年内累计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32分;排名第6-10名的得31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9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28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27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26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25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24分;46-50名的得23分;51-60名的得22分;61-70名的得21分;71-80名的得20分;81-90名的得19分;91-100名的得18分;101名及以后但有代理招标项目的得15分,没有代理招标项目的为0分。

15

大标代理经验

上一年度代理的工程招标项目中,单项中标金额1亿以上不超过3亿的,1项得1分;单项中标金额3亿以上不超过5亿的,1项得3分;5亿以上的,1项得5分,总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15

专业代理经验

在上一年度代理的工程招标项目中,每单独代理过勘察设计、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监理、货物采购、检测、监测、代建等服务类中一类的,加3分,每单独代理过施工类的,加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每单独代理过市政公用、房屋建筑所属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每一宗加0.3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2

纳税

得分

4

近2年度累计在穗纳税排名

近2年度累计在穗纳税第1-5名的得4分;排名第6-10名的得3.6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3.2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2.8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2.4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2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1.6分;101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3

企业荣誉

得分

1

受到有关招标监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最近2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项1分;获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项0.8分;获得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市招标监管机构)通报表扬的,每项0.5分;获得国家招标投标协会奖项的,每项0.3分;获得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奖项的,每项0.2分;获得本市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奖项的,每项0.1分。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或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得0.3分。

本项满分为1分,超过1分的,按1分计。

1

对本地招投标行业管理做出贡献的

最近1年内,协助市招标监管机构开展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市场行为的,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项0.5分。

本项满分1分。

4

不良行为及不规范

行为

扣分和处理

不良行为的扣分和处理

1.因招标代理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1.从业人员:除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每发生1次,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暂停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6个月,若该从业人员1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本通知所规定的不良行为的,自第2次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暂停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2年。

2.企业:除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每发生1次的,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20分。

2.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4.采用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5.协助所代理招标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6.在办理诚信档案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信息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报名资料或者投标文件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9.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不符合规定的。

10.泄露应当保密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的。

11.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12、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3.国家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行为。

不规范行为扣分和处理

严重不规范行为的扣分和处理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前,已经封存的投标文件出现因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人为原因破损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的。

1.从业人员:每发生1次,自该严重不规范行为被认定之日起暂停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3个月;若该从业人员1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严重不规范行为的,自第2次严重不规范行为认定之日起,暂停该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1年。

2.企业:每发生严重不规范行为1次的,半年内扣10分,若该企业1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严重不规范行为的,从第2次严重不规范行为被认定之日起,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5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收标、开标或评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并且没有将与示范文本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处全部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

(2)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

(3)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4)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

(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事件,未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加以制止的;

(6)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7)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8)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

3.被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的。

4.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一般不规范行为的扣分和处理

1.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报告或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示范文本的。

1.从业人员:每发生1次,自一般不规范行为被认定之日起暂停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2个月;若从业人员12个月内连续2次发生一般不规范行为的,自第2次一般不规范行为认定之日起,暂停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8个月。

2.企业:每发生一般不规范行为1次的,半年内扣5分,若该企业1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一般不规范行为的,从第2次一般不规范行为起,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2.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携带通讯工具进评标区的。

4.报名资料现场核对记录不准确影响资格审查工作的。

5.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书面投诉或异议予以拒收的。

6.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的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要求的;

(2)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中标通知等数据电文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

(3)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正常解密的。

轻微不规范行为的扣分和处理

1.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果有))编制质量低劣,导致备案部门就同一事项连续三次(或以上)退案的。

1.从业人员: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暂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1个月;12个月内,若从业人员连续2次发生轻微不规范行为的,自第2次轻微不规范行为认定之日起,暂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4个月。

2.企业:每发生轻微不规范行为1次的,半年内扣2分,若该企业1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轻微不规范行为的,从第2次起,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5分。

2.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变更后未在1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变更登记的。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规定标准支付专家评标费导致专家投诉的。

4.违反交易场所的有关明文规定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交易中心书面确认的。

5.未被授权的招标代理人员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6.其他轻微不规范行为。

5

招标人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未切实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招标代理工作或代理工作质量低劣而受到招标人差评并提交招标监管机构记录的,每一差评在被记录后一年内纳入计算,计算时1次差评不扣分,2次差评扣1分,3次差评扣2分,4次或以上差评的,扣5分。

注:1.业绩以其代理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交易场所)场内进行的,且由广州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监管机构监管的招标项目为准。

2.如招标代理机构是联合体,则“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累计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按照成员单位进行均分。

3.被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或受贿罪的,暂停招标代理工作2年。

4.本标准所称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系招标代理项目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附件2:

招 标 人 评 价 表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完成或终止时间

事实记录

序号

评价事项

事实简述

证明材料目录

备注

1

超越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的。

2

因招标代理原因,招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约定进度的(严重滞后是指招标工作进度比合同约定的时限延长10个日历天或以上的)或由于招标代理原因,影响某一招标环节延迟5个日历天或以上的。

3

因招标代理原因,招标事项错误导致投标人异议或投诉,经查投诉成立,但未导致招标项目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

4

因招标代理原因,招标文件留有隐患,导致招标项目合同纠纷的。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注:1.招标人给予差评的,应在项目招标完成或终止后办理招标情况备案时至招标工程完工后一年,均可填写本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面交该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并同时提供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②提交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除外)③提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④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备查)⑤有关证明材料。

    2.本表空间不够填写的,可另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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