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民防法〔2010〕654号
各区、县级市民(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办对《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原《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工情况和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一)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二),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表三)。
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附表四);
(三)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资料应具备两套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市或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含防护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八)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十)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第九条 备案机关在收齐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0个工作日内,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工程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
(三)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患;
(四)其他影响备案有效性的情况。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未经重新组织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备案机关在收齐备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有上述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一)上签署意见,并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备案机关在收齐备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视同已认可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的备案文件、表格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如出现涂改迹象,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人防报建批文号:
人防设计专项审查号:
人防验收备案号: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坐标:
建设单位(印章):
备案机关(印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 件 目 录 | (一)施工许可证; (二)市或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风、水、电);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含防护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八)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十)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 |
备 案 意 见 |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 |
备案签收人 |
附表二: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项目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
1 | 建 筑 结 构 与 防 护 |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 |||||
2 | 掩蔽工程验收表 | ||||||
3 | 施工记录 | ||||||
4 | 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 ||||||
5 | 防护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 ||||||
6 | 防护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 ||||||
7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1 | 通 风 给 水 排 水 | 隐蔽工程验收表 | |||||
2 |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 ||||||
3 | 施工记录 | ||||||
4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5 | |||||||
1 | 建 筑 电 气 |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
2 | 设备调试记录 | ||||||
3 | 隐蔽工程验收表 | ||||||
4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1 | 防 火 设 备 | 防火灭火系统实验记录 | |||||
2 | 隐蔽工程验收表 | ||||||
3 |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4 | |||||||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附表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印章):
发出日期:
工程名称 | 工程使用年限 | |||||||
设计单位 | 资质等级 | |||||||
资质证号 | ||||||||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层数) | ||||||||
专项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号 | ||||||||
工程按图施工及完成情况 | 建筑 结构 验筋 记录 | 检验部位 | 检验结果 | 验筋负责人 | 执业资格 | |||
底板 | ||||||||
侧墙、柱 | ||||||||
顶板、粱 | ||||||||
设备安装 | 检验项目 | 检验结果 | 检验负责人 | 执业执格 | ||||
防爆地漏 | ||||||||
进排风管 |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印章):
签发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附表四: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 ||||||
施工单位 | 技术负责人 | 开工日期 |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竣工日期 | ||||||
序号 | 项目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
1 | 分部工程 | 共分部,其中合格分部 | ||||||
2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 共项,经鉴定符合要求项 | ||||||
3 | 综合验收结论 | |||||||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
(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表四(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表四(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表四(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附表四(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 负责人 | 分包项目 经理 | ||||||||||||||||||||||||||||
保证项目 | 项目 | 质量情况 | ||||||||||||||||||||||||||||
1 | ||||||||||||||||||||||||||||||
2 | ||||||||||||||||||||||||||||||
3 | ||||||||||||||||||||||||||||||
基本项目 | 项目 | 质量情况 | 等级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
2 | ||||||||||||||||||||||||||||||
3 | ||||||||||||||||||||||||||||||
允许偏差项目 | 项目 | 允许偏差 (㎜) | 实测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1 | ||||||||||||||||||||||||||||||
2 | ||||||||||||||||||||||||||||||
3 | ||||||||||||||||||||||||||||||
4 | ||||||||||||||||||||||||||||||
检查结果 | 保证项目 | |||||||||||||||||||||||||||||
基本项目 | 检查项,其中合格项,合格率% | |||||||||||||||||||||||||||||
允许偏差项目 | 实测点,其中合格点,合格率% | |||||||||||||||||||||||||||||
检查结论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表四(2):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施工单位 | 技术单位负责人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技术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 验收意见 | ||||
项数 | 其中合格项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质量控制资料 | 共 项,符合要求 项,经鉴定符合要求 项 | ||||||
观感质量验收 | 应得 分,实得 分,得分率 % | ||||||
验收单位 | 分包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表四(3):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纪要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印章):
一、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及其合同工作范围
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 | 合同工作范围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总承包施工单位 | ||
专业施工单位(包括桩基础、结构、防护设备、建筑设备安装等) | ||
工程材料、结构 及设备检测单位 | ||
二、工程验收实施情况
(一)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专业组。
1、验收组
组长 | |
副组长 | |
组员 |
2、专业组
专业组 | 组长 | 组员 |
土建工程 | ||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二)未达到使用功能的部位(范围)及存在主要问题:
(三)验收(专业)组成员签名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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