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请发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函

 穗国房函〔2011〕42号


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10〕213号)收悉。我局已根据你办意见进行修改。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正式文件送你办核对,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此函。

 

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市局政务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受市局委托有行政处罚事项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区分局、县级市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八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原则上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较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依相应档次裁量标准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不同档次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按较重档次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有罚款幅度规定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裁量结果原则上按照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

较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十二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同时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清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适用较轻处罚档次。基准表中没有较轻处罚档次的,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按照下限处罚。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并依据正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执法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局统一的行政处罚信息平台,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行政处罚信息平台对外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仅限于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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