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技〔2010〕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规的规定,现将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度超过5米基坑的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二、基坑支护设计实行专项审查制度。对于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支护工程、使用锚杆、土钉的基坑支护工程以及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其设计文件由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从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对深度超过5米基坑的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依法另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三、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方可使用,负责审查的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专家组成,且至少有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本通知是对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技〔2007〕49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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