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09〕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分工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工作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力推进节约集约试点示范各项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节约集约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牵头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年度小结,形成书面材料,于第二年1月中旬报送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各牵头单位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述年度和阶段性总结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广东省建筑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分工方案

为推动国土资源部和我省合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一)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制定相应的农业政策,提高耕地的比较效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以至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等部门负责)

(二)制订鼓励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直接增加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的经济收入,保证当地农民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切实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统筹安排各行各业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

(一)研究制订用地效率评价体系,制订全省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供地指南,鼓励高效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整合现有开发区,推进工业企业集中进园进区,以“集约”促进“节约”,对土地利用绩效高的开发区实行用地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园区集约用地示范带动作用。(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合理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一)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经贸委、交通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探索完善现行土地税费制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成本。(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有效的用地批后监管制度,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四)探索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分配方法。(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五)制订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六)研究探索宅基地管理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挖潜,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一)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以及闲置地和低效用地的清查工作,出台鼓励政策,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置力度,优先开发利用废弃地、空闲地和低效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制订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四)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健全经济调节机制,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

(一)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约束粗放浪费用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继续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三)在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改革现行一次性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方式。(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六、开拓土地开发利用的新途径,减轻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一)在符合生态环境要求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科学实施工程和生物措施,积极整理开发部分低效园地和山坡地,按项目管理规定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未利用地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做好专项规划,把开发未利用地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加建设用地的有益补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结合广东海岸线长、沿海滩涂多的特点,在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防潮、防洪等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展围海造地工程,用于建设用地,减少建设对农用地的占用。(省海洋渔业局牵头,会同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研究制订围海造地后的鼓励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研究探索采用政府出资、公司运作的模式和引入社会资金等形式进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国资委、人事厅、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六)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筹集资金,用于开展“三旧”改造、低效园地和山坡地改造、围填海工程和生态保护用地等重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定期评估机制

定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根据节约集约用地效果的好坏、国家法律的调整以及国家和省工作要求的变化对试点示范进行及时的修正。(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八、有关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构建覆盖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全过程,各工作环节紧密衔接,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监管体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动态巡查通报和社会监督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卫星监测体系,构建国土监察动态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的相关指标列入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以及省人事厅、建设厅、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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