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网址是:www.mlr.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558748;

  传真号码:010-66558747;

  电子邮箱:zwdt@mail.mlr.gov.cn。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取,也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附表: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国土资源部

2008年5月29

附表: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

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

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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