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以国发〔1978〕147号文批转)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全国地、县、社、队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有了很大发展。小煤矿点多面广,就地生产,就地利用,对于改善煤炭工业布局,加强战备,促进地方“五小”工业,支援农业,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贯彻英明领袖华主席提出的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促进小煤矿的大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矿的方针

发展小煤矿,最根本的是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要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认真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备战、备荒、为人民”、“扭转北煤南运”的战略方针,深入开展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

发展小煤矿,要从当地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为农业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有条件时,也要为大工业服务。

发展小煤矿,要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社,都要办矿;有条件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办矿。社,队煤矿应以社办为主。没有资源的,经过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也可以到邻近有资源的县、社去办矿。

发展小煤矿,要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走由小到大,由土到洋,成群配套,形成矿区,选择重点,建设基地的路子。

发展小煤矿,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特别是江南地区,要有啥采啥,有啥烧啥,把一切能够利用的煤炭和其他低热值燃料资源都充分地利用起来。

(二)办矿的审批权限

煤炭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地方和部门开办煤矿必须申请报批。开办地、县煤矿须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开办社、队煤矿须经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国家准备开发的大型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严禁私人办煤矿。已经开办的小煤矿而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在一九七八年内,按照上述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

(三)正确处理大、小煤矿之间的开采关系

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妥善处理大、小矿之间的开采关系,做到互相支援,共同发展。

(一)在国家已经开发的矿区中,开办小煤矿须经有关的矿务局(没有设置矿务局的,须经有关的煤矿)同意,在确保安全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报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在开采中,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批准的开采边界。如因一方超越边界而造成开采损失,概由肇事单位负责赔偿,并立即采取封闭措施,保证安全。

(二)已经办有小煤矿的地方,国家要建设大中型煤矿时,要给原有的小煤矿留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让其继续办下去。如确需小矿搬迁时,应选择适当的地方使其另开新井,大矿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三)在大矿区内开办的小煤矿,凡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或在国家已经规划开发的煤田内乱采乱掘的,一律停止生产,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适当处理。

(四)小煤矿的技术改造

为了巩固办矿成果,把小煤矿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已经生产的小煤矿,选择条件好的或比较好的,进行技术改造,做到高产、稳产、安全、长寿。改造的内容主要有:

扩大井田(采区)范围,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改造开拓系统,合理布置巷道,坚持开采程序,改革采煤方法,实现正规开采,逐步提高单产、单进和资源回收率;

改进设备、工具,重点装备“五小件”(绞车、水泵、扇风机,运输机、照明设备),改善矿井的安全和劳动条件,并逐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

改善地面生产系统,重点解决储煤、装车和外运问题;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活动,大搞小型机械化,不断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安全生产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七〇年中共中央七十一号文件和一九七五年国务院五十二号文件,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地、县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社、队煤矿应严格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凡安全装备和设施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小煤矿,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作出规划,限期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搞好安全生产要以预防为主。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安全情况,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质量大检查。要反复地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安全检查制度,有计划地培训、轮训小煤矿的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兼职的安全员,建立相应的安全机构。

要加强小煤矿的救护工作。重点产煤地、县,应成立专业救护队,有条件的小煤矿也要建立脱产或不脱产的救护组织。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不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六)办矿资金

地、县办矿的资金,由地方基建投资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不足部分由国家适当补助。

国家每年安排给小煤矿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

社、队办矿的资金,由社、队自力更生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由人民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支持。对于穷社穷队,可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中适当补助。

(七)物资供应

小煤矿所需的生产物资和劳保用品,应按国家规定的物资管理体制,纳入地方计划,组织供应。

所需的专用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组织本地的煤矿机械厂和其它机械厂定点制造,逐步做到自给。

国家补助小煤矿的专项材料和设备,各级均不得挪用。

(八)劳动力

地、县煤矿所需的劳动力,由省、市、自治区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安排解决。经省、地劳动部门批准,县办煤矿也可以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

县煤矿亦工亦农人员的工资待遇、口粮补助、劳动保护、副食品供应和因公伤亡的处理等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酌定。

社、队煤矿的劳动力全部实行亦工亦农制,按照常年生产、农闲多产、技术骨干保持稳定的原则,安排劳动力,注意不要和农业生产争劳力。

社、队煤矿亦工亦农人员的收入应高于农业同等劳动力的水平,分配方式实行记工在矿、分配在队、矿队结算、工分加补贴的办法。补贴的标准由各地酌情自定。

(九)产品销售

煤炭是国家统配产品,严禁自由销售。

小煤矿生产的煤炭,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办法,加强统一管理。为了鼓励社、卧煤矿多生产,多外调煤炭,应有适当的奖售办法,即:按照上调煤炭的数量,奖售一定数量的生产物资(坑木、火药、钢材等)和生活物资。奖售物资的品种、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

(十)煤价、税收

为了鼓励小煤矿不断发展,煤炭价格应根据开采条件、煤炭质量和当地的物价水平由物价部门确定。在确定煤价时,要使小煤矿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能够实现一定的利润,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社、队煤矿的工商税和所得税,在一九八〇年年底以前一律免征。

(十一)积累和分配

积累和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妥善安排,严禁分光吃净。

地、县煤矿要参照国家重点煤矿的提成办法,在生产成本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小煤矿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各级领导部门均不得挪用。社、队煤矿也要根据情况提取一定数量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协助社、队煤矿有计划地安排使用。

社、队煤矿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谁提谁用。

社、队煤矿的纯收入(扣除生产费和管理费),由社、队统筹安排,用于扩大煤矿再生产,发展社、队企业,支援农业等。

(十二)广开燃料来源

要广开燃料来源,积极开发石煤、泥煤和利用煤矸石,开展综合利用。对于开发利用低热值燃料的矿,各级要积极扶持,应在生产、建设上给予一定的补助。在一定时期内,对开采低热值燃料,在税收上应给予照顾。低热值燃料的收购价格应略高于其合理的生产成本,应按照与好煤的比价确定销售价格。随着综合利用的发展,按其使用价值合理调整价格。

综合利用煤矸石所得的利润,按国家对治理工业“三废”的规定精神,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综合利用其他低热值燃料,也要采取鼓励的政策。

(十三)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小煤矿的领导,把发展小煤矿的工作纳入普及大寨县和普及大庆式企业的规划,抓紧抓好。要开展学大庆、赶开滦的群众运动,认真学习山西石圪节、广东马安河南上庄等煤矿的经验,抓纲治矿,搞好企业管理,建设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产煤多的地、县,要设立煤炭专管机构,其他产煤地、县,也要配备专职人员,把地、县、社、从煤矿的工作切实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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