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粤建城字〔1994〕98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4〕6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结本地实际,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与地面建设协调配合,构成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

建规〔1994〕65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建委、规委、规划局: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重视,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使用功能日趋复杂;同时,与地下各项工程设施的交叉矛盾也日益突出。目前各地城市规划部门对于地下空间开发,有的已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有的则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9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各地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和各地下工程建设(包括人防地下工程)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使城市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协调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目前个别城市由两个部门对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分别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做法,是不妥的,应予以调整。望按本通知精神,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工作。

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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