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1994〕第77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局、广州军区驻粤团以上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利用空余用土地依法进行开发,,包括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租、出售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已报请军队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驻地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复核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空余军用土地进行开发转让,涉及到军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其地块权属必须明确,界线无争议,军队转让空余土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和广州军区土地管理局有关文函、核定的开发用地界线、面积、范围图件等,到当地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三、军队用地单位到当地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不向地方交土地出让金,市政设麓配套费等按当地统一标准收取。同时,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当地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由广州军区土地管理局按规定统一收取上交总后勤部。军队的土地收益用于军队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四、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年度计划由广州军区土地管理局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抄送广东省国土厅。

空余军用土地转让价格应参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五、今后除扩编、调防等特殊情况外,凡已转让空余军用土地的单位一般不再申请划拨用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厅

广州军区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3〕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部有关部局: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总后勤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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