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广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使用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建开〔1996〕47号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穗府〔1995〕152号),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广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使用办法》、《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十至十五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多于二十人。

  业主委员会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相应工作时间的人士组成。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并在业主委员会中选出。业主委员会可聘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时,须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研究、处理、决定住宅小区维护管理事项。

  2、决定聘请或解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签订《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住宅小区年度维护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内大宗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报告。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5、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6、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等的业务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费总开支。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宇,可成立楼宇业主管理小组,负责处理本楼宇有关维修、养护等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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