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4〕2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物价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决策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序性,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含镇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市级财政负责跨镇或特定建设项目,镇级财政负责属地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或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估算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交通、水务、市政公用、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民生项目;

(二)交通、能源、农业、水务、信息、生态环保、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物价部门是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负责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财政每年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总规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可用于统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总规模的意见,并根据市发改物价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工程概算、预算、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市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主要是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的信息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

    正式项目库的项目是指续建项目、已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仅需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是指近期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改物价部门集中报送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项目储备库的时间范围:正式项目库是针对下一年度的项目;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没有年度限制,是针对具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

(一)计划纳入正式项目库的项目,报送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用地、规划、水土保持、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进展情况。

(二)计划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报送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初步建设规模及内容、估算总投资等情况。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在两个以上的,申报单位应当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增的符合纳入项目储备库条件的项目,随时向市发改物价部门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市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建设时序及实际情况,经筛选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纳入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本年度项目储备库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建立工作。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二)坚持效益统一原则,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结构优化原则,注重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坚持重点突出原则,突出项目基础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坚持规模适度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政府综合财力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市发改物价部门将列入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定期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时间6月底。市发改物价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增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储备库。同时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发改物价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负责将其从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中移出或列为缓建项目。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是指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年度正式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年度正式项目计划是针对正式项目库中的项目,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是针对预备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条 正式项目库中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可直接列入年度正式项目计划。

预备项目库中项目须经过民主、集体决策的程序,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决策程序如下:

(一)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市发改物价部门牵头召开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咨询会议,并将项目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二)市发改物价部门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提出评议意见后,形成决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策划咨询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预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的策划、咨询、研究以及决策工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发改物价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发改物价部门于财政部门完成预算编制之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按程序将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发改物价部门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后,年度预备项目计划中的项目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物价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对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发改物价部门通过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月度通报监督,对推进较慢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催办,并按实际情况发出黄色或者红色警告;每月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召开月度协调会,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相关规定,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信息,通过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及时、准确向市发改物价部门报送。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预备项目计划的安排,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同时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项目建议书完成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市发改物价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市发改物价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市发改物价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以及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项目除外)。

市发改物价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并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仅需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视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核准的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送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出金额在10%之内(不包括10%),建设单位须报市发改物价部门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由市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概算审批文件应即时抄送市发改物价部门。

第十九条 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物价部门,市发改物价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调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用于年度预备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并纳入项目建设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安排年度预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评估费用,纳入市发改物价部门预算。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标准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预算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方式及招标方式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

项目经概算、预算评审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财政评审的预算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经财政投资评审,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和超概算资金安排意见,送市发改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批复调整概算。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若变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项目工程总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同时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变更金额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二)单项工程合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变更金额为5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或变更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必要时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申请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工程变更部分按规定若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若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依据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分管发改物价部门的市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物价部门具体牵头承办,财政、建设、监察、审计、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列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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