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穗商发〔2005〕36号

市蔬果企业集团,各区(县级市)商业(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

  为促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实施食品安全工程,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全面提升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经营环境,特制定《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业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环保局

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工作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完善和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上规模、上档次,提升我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水平,制定《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广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所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地和交易、运输、信息、结算等配套设施,由买卖双方经常、公开、规范地进行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的各类市场和批零结合的专业市场(包括牲畜、禽类、果菜、水产品、粮油、食品、副食品、茶叶等市场)。

  一、市场建设要求

  (一)规划要求。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市场应当选址于交通便利地段,并与居住区、文教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圈层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市场。市场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0000m2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二)市场建筑面积要求。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

  (三)交通要求。有与城市主次干道相连接的便利的交通条件,市场的内外交通必须相衔接、协调。要结合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人流和行车通道。人行道、行车道符合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市场内应按下列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按0.5泊/100m2建筑面积要求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按1泊/100m2建筑面积要求配建自行车停车位;按1泊/500-1000m2建筑面积要求配建装卸泊位。

  (四)环保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场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市场功能布局基本要求。应设有交易区、办公区、物流区(仓库、装卸区)、停车场、冷库(水产、冰鲜类必须设置,其他根据需要设置)等功能区域,并配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六)市场建筑总体要求。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要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七)采光和空气质量要求。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亮的灯光设施。敞开式建筑结构的市场具备出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单体室内的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通风系统。

  (八)供水、用电要求。供水、用电设施完善,每个店铺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

  (九)排水、排污要求。市场排放的污水应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对于未纳入已运行城市处理厂集水范围的,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水产、冰鲜、牲畜、禽类、蔬果、花鸟鱼虫等市场污水排放要设置初级过滤设施,才能够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或铺设瓷砖,宽度不少30cm,弧底深度20-25cm。

  (十)地面建设要求。敞开式市场主干道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耐磨、清洁,便于清洗。经营水产、冰鲜、牲畜、禽类、蔬果、花鸟鱼虫等市场应铺设防滑砖或水磨石米,并向排水沟(两边)倾斜,坡度比为1-3%。

  (十一)市场内墙建设要求。市场内墙身(含主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至天花板底。(玻璃墙除外)。

  (十二)市场档位建设要求。市场内可设立固定档位。档位招牌要规范、统一、美观。档位内地面要铺设抛光砖(水产类要铺设防滑砖),摆设的货架要整齐划一。每个禽类档位面积宜在40m2以上,牲畜档位面积在80m2以上。

  (十三)消防要求。市场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要求设计,确保市场防火分区、行人通道、安全疏散等符合消防标准及防火规范要求。要按消防要求设置一间消防设施,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每个档位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设施装置,确保安全用电。市场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三合一”(经营、居住、办公合一)。行人道按消防标准设置,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十四)检测设施要求。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30m2食品安全检测室,并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禽畜市场要设立检疫室。市场专业检测人员对场内的产品要经常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建立电子信息平台要求。市场要建立互联网站,及时发布商品交易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大型的市场要设置电子屏幕和报价中心,并逐步实行网上订货、交易。

  (十六)公用设施要求。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消费者投诉室(台),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并落实市场内的承诺制以及质量保证等制度;协助消费者保护组织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市场必须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衡器,商品应明码标价。

  二、市场管理要求

  (一)市场开办者要求。

  1.市场开办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2.市场开办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计量、物价、食品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3.市场开办者必须设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建立经营业户管理制度、商品质量监督制度、市场管理计量制度、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市场信用公示制等制度。

  4.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督促经营业户依法、依规经营。

  5.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营者违规经营的退出条款。

  6.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建立登记档案,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

  7.市场开办者要督促经营业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台帐应登记销售产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

  (二)市场环境卫生要求。

  1.市场公共区域、通道应设置美观、实用、数量足够的垃圾容器,各店铺的垃圾应实行桶装或袋装。经营禽畜的档位,必须配置有盖垃圾容器,冲洗设施。市场待运垃圾应使用标准塑料垃圾桶暂存,垃圾收运必须密闭,日产日清。

  2.墙面、天花板、门窗、货架及其他经营设施,应保持整洁,无蜘蛛网,无污迹。地面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沟渠应保持通畅,无恶臭。

  3.市场内必须设置卫生间。建筑标准不低于国家二类公厕建筑标准,并日常保持整洁,无臭味、无蚊蝇、无污渍。

  (三)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1.市场食品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市场食品经营质量和卫生安全。

  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干、湿商品分开设置;生食品与熟食品区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要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鸟、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的区域分隔开,防止交叉污染。

  3.经营蔬菜的市场必须符合净菜上市的规定,保证蔬菜无菜根、无枯黄叶、无泥沙、无杂物、无残留农药或残留的农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市场不得经营应检疫而未检疫、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疫结果的商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水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售卖河豚鱼与死甲鱼、死膳鱼、死螃蟹、死田鸡等有毒有害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物。

  5.冰鲜市场要求每个档位配有冷藏设施,半成品食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6.市场不得经营未经合法设立的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经营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四)市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市场应建立治安、消防责任制,明确治安、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治安、消防人员。

  2.市场应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确保市场良好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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