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预防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资纠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住保函〔2011〕19号

办各处(部)、机关服务中心、安居办:

  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预防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资纠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工程建设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预防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资纠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下称“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计划完成,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配套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如出现纠纷需本办进行处理时,启动本规定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二章 劳资纠纷预防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及时发放工资。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招工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以协调、解决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并按规定配备“平安卡”,建立现场施工人员档案,并报本办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处室(下称“建设处室”)备案。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公布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工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花名册》(附件1)、《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考勤表》(附件2)、《建筑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发放表》(附件3)各一式四份,一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存档,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交建设处室存档;接受本办对其相关档案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场时应当制定劳资纠纷应急预案,防止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并报建设处室备案。

  (五)涉及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应当报本办备案。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条 本办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已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金额符合《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本办按照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从预付工程款中提取资金并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作为本办已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第六条 建设处室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举报箱、举报热线电话等,为施工现场工人举报投诉提供便利。

  第七条 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建设处室应当组织专项大检查,重点核查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提出积极防范的指导原则和要求,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作为本办支付按月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供《建筑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发放表》(附件3)和工人工资支付凭证,交监理单位、建设处室签署意见,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第三章 劳资纠纷处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劳务合同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本办对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分两步支付,第一步支付上月(期)拖欠的工人工资,第二步凭工人工资发放完毕的相关凭证,支付工程进度款余额。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时,建设处室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确定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做好拖欠工资情况调查取证工作,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出现重大恶性劳务事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列入本办黑名单,报广州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再投标承建本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若出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本办有权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花名册(年月份)(略)

附件2: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考勤表(略)

附件3:建筑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发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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